一、本章定额包括绞吸、链斗、抓斗及铲斗式挖泥船,吹泥船,水力冲挖机组及其他共六节。适用于对河、湖、渠、沿海机械疏浚及吹填工程。
二、土、砂分类
1.绞吸、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吹泥船开挖水下方的泥土及粉细砂分为I~Ⅶ类,中、粗砂各分为松散、中密、紧密三类。详见附录4土、砂分级表。
2.水力冲挖机组的土类划分为Ⅰ~Ⅳ类,详见附录4水力冲挖机组土类划分表。
三、本章定额的计量单位,除注明者外,均按水下自然方计算。疏浚或吹填工程量应按设计要求计算,吹填工程陆上方应折算为水下自然方。在开挖过程中的超挖、回淤等因素,均包括在定额内。
四、工况级别的确定:挖泥船、吹泥船定额均按一级工况制定。当在开挖区、排(运、卸)泥(砂)区整个作业范围内,受有超限风浪、雨雾、潮汐、水位、流速及行船避让、木排流放、冰凌以及水下芦苇、树根、障碍物等自然条件和客观原因,而直接影响正常施工生产和增加施工难度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水文、气象、工程地质资料,通航河道的通航要求,所选船舶的适应能力等,进行统计分析,以确定该影响及增加施工难度的时间,按其占总工期历时的比例,确定其工况级别,并按表8-1所列系数调整相应定额。
五、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其拖轮、泥驳运卸泥(砂)的运距,指自开挖区中心至卸泥(砂)区中心的航程,其中心均按泥(砂)方量的分布状况计算确定。
表8-1
工况级别 |
绞吸式挖泥船 |
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吹泥船 |
||
平均每班客观影响时间(h) |
工况系数 |
平均每班客观影响时间(h) |
工况系数 |
|
一 |
≤1.0 |
1.00 |
≤1.3 |
1.00 |
二 |
≤1.5 |
1.10 |
≤1.8 |
1.12 |
三 |
≤2.1 |
1.21 |
≤2.4 |
1.27 |
四 |
≤2.6 |
1.34 |
≤2.9 |
1.44 |
五 |
≤3.0 |
1.50 |
≤3.4 |
1.64 |
六、绞吸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及吹泥船均按名义生产率划分船型,抓斗、铲斗式挖泥船按斗容划分船型。
七、人工指从事辅助工作的用工,如对排泥管线的巡视、检修、维护等。不包括绞吸式挖泥船及吹泥船岸管的安装、拆移(除)及各排泥场(区)的围堰填筑和维护用工。
当各式挖泥船、吹泥船及其系列的配套船舶定额调整时,人工定额亦作相应调整
八、各类型挖泥船(或吹泥船)定额使用中,如大于(或小于)基本排高和超过基本挖深时,人工及机械(含排泥管)定额调整按下式计算:
大于基本排高,调整后的定额值A=基本定额Χ(k1)n
小于基本排高,调整后的定额值B=基本定额÷(k1)n
超过基本挖深,调整后的定额增加值C=基本定额数Χ(nΧk2)
调整后定额综合值D=A+C或D=B+C
式中 k1——各定额表注中,每增(减)1m的超排高系数;
k2——各定额表注中,每超过基本挖深1m的定额增加系数;
n ——大于(或小于)定额基本排高或超过定额基本挖深的数值(m)。
在计算超排高和超挖深时,定额表中的“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变。
九、绞吸式挖泥船:
1.排泥管,包括水上浮筒管(含浮筒一组、钢管及胶套管各一根,简称浮筒管)及陆上排泥管(简称岸管),分别按管径、组长或根长划分,详见各定额表。
2.排泥管线长度:是指自挖泥(砂)区中心至排泥(砂)区中心,浮筒管、潜管、岸管各管线长度之和。其中浮筒管已考虑受水流影响,与挖泥船、岸管连接的弯曲长度。排泥管线长度中的浮筒管组时、岸管根时的数量,已计入分项定额内。如所需排泥管线长度介于两定额子目之间时,按“插入法”计算。
3.本定额均按非潜管制定,如使用潜管时,按该定额子目的人工、挖泥船及配套船舶定额乘以1.04的系数。所用潜管及其潜、浮所需动力装置和充水、充气、控制设备等,应根据管径、长度另行计列。
十、链斗式挖泥船:
1.本定额的泥驳均为开底泥驳,若为吹填工程或陆上排卸时,则改为满底泥驳。
2.若开挖泥(砂)层厚度(包括计算超深值)小于斗高、而大于或等于斗高1/2时,按开挖定额中人工工时及船舶艘时定额乘以1.25系数计算。
若开挖层厚度小于斗高的1/2时,不执行本定额。
3.各型链斗式挖泥船的斗高,参考表8-2所列:
表8-2
船型(m3/h) |
40 |
60 |
100 |
120 |
150 |
180 |
350 |
500 |
斗高(m) |
0.45 |
0.45 |
0.80 |
0.70 |
0.67 |
0.69 |
1.23 |
1.40 |
十一、抓斗式、铲斗式挖泥船:
1. 本定额的泥驳均为开底泥驳,若为吹填工程或陆上排卸时,应改为满底泥驳。
2. 抓、铲斗式挖泥船疏浚,不宜开挖流动淤泥。
十二、吹泥船
1. 本定额适用于配合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相应能力的陆上吹填工程。
2. 排泥管线长度中的浮筒管组时、岸管根时数量,已计入分项定额内。
十三、水力冲挖机组:
1. 本定额适用于基本排高5m,每增(减)1m,排泥管线长度相应增(减)25m。
2. 排泥管线长度,指计算铺设长度,如计算排泥管线长度介于定额两子目之间时,以“插入法”计算。
3. 施工水源与作业面的距离为50~100m。
4. 冲挖盐碱土方,如盐碱程度较重时,泥浆泵及排泥管台(米)时费用定额中的第一类费用可增加20%。
十四、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运距超过10km时,超过部分按增运1km的拖轮、泥驳台时定额乘0.90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