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均应按本规范执行。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类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
4.0.3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
4.0.4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设计文件、图纸、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之内。
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每一项措施项目为单位,按项计价。
4.0.6 其他项目清单由招标人按估算金额确定。
4.0.7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单价由投标人确定。
4.0.8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招标项目涵盖的内容,投标人一般应编制以下基础单价,作为编制分类分项工程单价的依据。
1
人工费单价;
2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3
电、风、水单价;
4
砂石料单价;
5
块石、料石单价;
6
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
7
施工机械台时(班)费。
4.0.9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案,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按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4.0.10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情况,以及拟定的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按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4.0.11 工程量清单的合同结算工程量,除另有约定外,应按本规范及合同文件约定的有效工程量进行计算。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工程单价时,按本规范和合同约定的变更处理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