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1 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同时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规范4 的有关规定执行。
5.0.2 本条针对本规范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但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
5.0.3 本条规定了由于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素太多,本规范不可能将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措施项目一一列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因工程情况不同,出现本规范及附录中未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作补充,且补充项目的有关规定及编码的设置应按本规范4.0.10 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