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0.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0.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0.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0.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0.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0.8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4.0.9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4.0.10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4 与B 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4B001 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