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 号令)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3.0.2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3.0.3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3.0.5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6 本条既考虑了各专业的定额编制情况,又考虑了使用者方便计价,对现浇混凝土模板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编制,即: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方面“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以立方米计量,与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起组成综合单价;另一方面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以平方米计量,单独组成综合单价。对此,就有三层内容:一是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同一个标段(或合同段)中将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二是招标人若采用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必须按本规范所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列出清单,同时,现浇混凝土项目中不含模板的工程费用,三是若招标人若不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不再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模板的工程费用。
3.0.7 本条是为了与目前建筑市场相衔接,本规范预制构件以成品构件编制项目,购置费计入综合单价中,即:成品的出厂价格及运杂费等等作为购置费进入综合单价。针对现场预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额编制情况,明确了如下规定:一是若采用现场预制,综合单价中包括预制构件制作的所有费用(制作、现场运输、模板的制、安、拆);二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进行计算综合单价。
3.0.8 本条规定了《市政工程计量规范》与《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的使用界线。
3.0.9 本条规定《市政工程计量规范》没有编制爆破工程项目,若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工程计量规范》相应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