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1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 号令)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3.0.2 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招标人必须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发(或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3.0.3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3.0.5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6 本条规定了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的模板工程允许采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即模板工程可以单独作为措施项目亦可以并入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中,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定。
3.0.7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中的预制混凝土构件是按购入成品构件情况编制项目,承包人若考虑自行预制时,应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
3.0.8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与相关计量规范适用范围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