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中压锅炉设备安装
第4.1.1条 中压锅炉本体设备安装工程以“t”或“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重量 及型号执行相应定额。 第4.1.2条 钢结构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炉型立柱为钢结构时其重量计算范围 包括:燃烧室本体及尾部对流井的立柱、横梁、柱梁之间的连接铁件、斜撑、垂直 拉条(小柱)、框架结构等。 第4.1.3条 汽包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如下:汽包本体、内部 装置、汽包支座。 第4.1.4条 水冷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 1.水冷壁管、上下联箱、拉钩装置及组件。 2.侧水冷壁上联箱的支座或吊架组件。 3.前后水冷壁的中段和下联箱部位的冷拉装置。 4.降水管及支吊装置。 5.升汽管指水冷壁上联箱至汽包的导汽管,并包括支吊装置。 第4.1.5条 过热器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低温和高温过热器或前部和后部 过热器包括:蛇形管排、进出口联箱、蒸汽连通管、表面式减温器或喷水减温器及 减温器进出口管路和各个部位的支吊装置、梳形定位板、连接铁件等。 第4.1.6条 省煤器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蛇形管排、 管夹、防磨铁、支吊架、进出口联箱及支座、出口联箱至汽包的给水管和吊架。凡 区分低温和高温省煤器的,应包括低温段出口联箱至高温段进口联箱的连通管。 第4.1.7条 空气预热器管式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管箱及 支座、护板、连通管、伸缩节及槽钢框架、涨力(或称“Ω”型密封条)沙封装置、 管箱防磨套管。 第4.1.8条 本体管路系统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由制造厂随本体设备供货部分 ,属本体管路范围,包括: 1.事故放水管:由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2.定期排污管:由水冷壁下联箱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3.连续排污管:由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4.省煤器再循环管:由汽包至省煤器进口联箱及电动阀门和支吊架。 5.疏、放水及冲洗管:从有关联箱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6.放空气管:由各放空气管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 7.取样管:由各取样管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其中不包括冷却器及中间管路、取 样槽和支架安装。 8.水位计、安全门、点火排汽电动门的安装。 9.加药管路:从汽包接出至二只串联阀门止,其中包括逆止门安装。 10.蒸汽吹灰器:振动除灰器本身及吹灰管路和支吊架安装,不包括吹灰器管路的 蒸汽吹洗。 11.就地表计和阀门安装。 第4.1.9条 各种金属结构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 1.护板系指“Ⅱ”型布置的中压锅炉冷灰斗护板、斜烟道护板、炉膛与对流井连续 的转折罩等。 2.框架系指浇制耐热混凝土墙的框架、斜炉顶框架、框架之间的密封铁板。 3.内外墙皮: (1)内墙皮系指密封炉顶耐热混凝土与保温层之间的埋置金属板。 (2)外墙皮系指炉顶四周的金属板或波形板,以及外墙皮连接的铁构件和各部位的埋 置铁件、支撑等。 4.联箱罩壳包括各个联箱罩壳和构架及铁件。 5.炉顶罩壳包括炉顶盖板和构架及铁件。 6.灰斗包括“Ⅱ”型布置的斜烟道(对流过热器下部)的灰斗、对流井出口灰斗、内 部平台和落灰管。 7.连接烟风道及支吊装置。 8.煤器支撑梁(包括通风空心梁)。 9.各种门孔系指人孔、窥视孔、防爆门、防护短管、打焦孔、点火孔等。
10.锅炉炉墙铁件、拉钩、挂钩、吊钩、密封钢筋、钢板、炉墙钩钉、固定铁件等。 炉本体供货范围的平台、扶梯、栏杆、围板等,不包括各种联络平台。 第4.1.11条 炉排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炉排、传动机 、轨道、风室、煤闸门、挡灰装置、进煤斗、落煤管、炉排前侧封板、后部拉紧装 置、前后拱金属结构、检修门孔等。 第4.1.12条 燃烧装置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其计算范围包括:密封箱体、煤 粉燃烧器本体及支架、托架、平衡装置(滑轮、重锤)。 第4.1.13条 除尘装置安装,煤粉炉以“t”为计量单位,链条炉以“套”为计量 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分别为: 1.煤粉炉包括: (1)双向或单向水力排渣槽、护板框架结构、斜出灰槽、出灰门及操作机构、浇渣喷 嘴系统、排渣槽水封、打渣门孔等。 (2)灰渣斗及格栅、水力碎渣机构、灰斗上部水封、双辊碎渣机等。 2.链条炉包括:马丁式碎渣机、螺旋输灰机。 第4.1.14条 水压试验,风压试验,锅炉烘、煮炉、蒸汽严密性试验,本体油漆均 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 1.水压试验:锅炉本体汽、水系统的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用临时管路的安装;水压 试验前,进行一次0.2~0.3MPa的气压试验。 2.风压试验:锅炉本体燃烧室及尾部烟道(包括空气预热器)的风压试验。 3.锅炉烘、煮炉、蒸汽严密性试验:砌砖炉墙的烘炉、中压锅炉的碱煮炉、点火、 升压、蒸汽严密性试验、安全门调整。 第4.1.15条 钢球磨煤机,风扇磨煤机,中速磨煤机,电磁振动式给煤机,圆盘式 给煤机,叶轮给粉机,离心式引、送、排粉风机等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4.1.16条 刮板式给煤机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4.1.17条 皮带式给煤机和螺旋输粉机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4.1.18条 凡设备有轴承冷却水管、油管等,应按设计用量另计主材费;凡电动 机带有吸风管所需的配制主材,按设计用量另计主材费;凡随设备供货的油循环系 统的润滑油量,如供货量不足需补充时按补充量另计材料费。 第4.1.19条 烟、风、煤管道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其重量计算范围包括: 1.冷风道:从吸风口起算至送风机,再进空气预热器或暖风器入口,包括风道各部 件,即吸风口滤网、人孔门、送风机出口闸板门、支吊架等。 2.热风道:
包括管道、伸缩节、风门及挡板、操作装置、热风集箱、支吊架等。 3.制粉管道:
(回到磨煤机) 包括管道、伸缩节、锁气器、木屑分离器、吸潮管、挡板、防爆门、支吊架等。
4.送粉管道: 5.烟道:从空气预热器出口起算→聊尘器→引风机→水泥或砖烟道,包括烟道、伸缩节、防爆门、入孔门、风机出口闸板有旁路连接时,应一并计入烟道、支吊架工程量等。 6.原煤管道:从原煤斗下部接口起算→给煤机→磨煤机进口,包括管道;煤闸门遇有双曲线原煤管应一并计入原煤管道工程量。原煤斗不论材质,制造均执行《建筑工程定额》及《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4.1.20条 测粉装置,煤粉分离器,定期、连续排污扩容器、流水扩容器、排汽消音器的安装以“台”、“套”或“个”为计量单位。
第二节 中压锅炉设备安装 第4.2.1条 汽轮机本体安装机型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4.2.2条 发电机本体安装区别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范围包括发电机及主、副励磁机的安装。 第4.2.3条 备用励磁机安装区别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范围包括电动 机、励磁机检查、安装。 第4.2.4条 汽轮机本体管道安装区别不同机组容量及全套管道重量,以“套”为计 量单位。 第4.2.5条 汽轮发电机整套空负荷试运转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4.2.6条 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区别不同容量及型号,以“台”为计量单 位。 第4.2.7条 凝汽器、除氧器及水箱、加热器、抽气器、冷油器、主油箱、滤油器、 滤水器等的安装,按机组配备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三节 燃料供应设备安装
第4.3.1条 皮带输送机按一套基本长度10m计算。超出10m时,10m以外的部分执行 “皮带输送机中间构架安装”定额项目。 第4.3.2条 皮带输送机中问构架安装是按供货考虑的,设计要求现场配制的,另行 计算所需材料及其配制费。 第4.3.3条 配仓皮带输送机按一套基本长度10m计算。超出10m时,10m以外的部分 执行“皮带输送机中间构架安装”定额项目。
第4.3.4条 输煤转运站落煤设备以“t”为计量单位,包括落煤管及挡板等的重量。 单位。 第4.3.6条 龙门式、桥式抓斗及斗链卸煤机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包括行走轨 道安装,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4.3.7条 油过滤器、燃油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 水处理专用设备安装
第4.4.1条 钢筋混凝土类工艺流程装置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计算范围包 括:池内机械、设备检查安装、调整,池体内的钢制平台、扶梯、栏杆、反应室、 导流窗、集水槽、取样槽及各种管子、管件、阀门等的安装,但不包括钢制平台、 扶梯、栏杆、集水槽、取样槽的配制。 第4.4.2条 澄清设备、机械过滤器、电渗析器的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执行 机械过滤器安装定额时,不同型式的排水系统及不同填料高度不得换算。 第4.4.3条 软化器安装定额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4.4.4条 衬胶离子交换器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4.4.5条 阴阳离子交换器的树脂装填高度,每增加1m,定额乘以系数1.3,增加 数量不足lm时,不得调整。 第4.4.6条 体内再生的阴阳混合离子交换器执行“阴阳离子交换器”定额乘以系数 1.1;体外再生的阴阳混合离子交换器、逆流再生或浮床运行的设备执行定额,不得 调整。 第4.4.7条 体外再生罐安装,带有空气擦洗装置等设备时,定额乘以系数1.1。 第4.4.8条 除二氧化碳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除碳风机的安装,但不包 括风道、平台、扶梯、栏杆的制作与安装。其填料高度以定额规定为基准,每增加 1m,定额乘以系数1.2,增加量不足lm时不得调整。 第4.4.9条 水箱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如需现场制作时应另执行制作定额。 第4.4.10条 其他水处理设备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4.4.11条 酸碱贮存罐安装中不包括内外壁的防腐工作。 第4.4.12条 搅拌器安装,带有电动搅拌装置时,定额乘以系数1.2。 第4.4.13条 喷射器安装包括支架的配制及安装。 第4.4.14条 泡沫吸收器安装中不包括烟道的安装。 第4.4.15条 取样冷却器安装中不包括取样架的配制及安装。 第4.4.16条 油处理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范围包括设备、设备支架、 框架、平台、扶梯、栏杆的安装,不包括其制作。
第五节 炉墙砌筑
第4.5.1条 炉墙耐火层、保温层以“m3”为计量单位,计算砌体的实体积或实面积
。对敷管式炉墙及膜式水冷壁炉墙的工程量计算如下: 体积计算:V=F×δ1 δ1=S+δ-π/8×d/S
式中:V——工程量体积(m3);
体积计算:V=A×δ
式中:A——敷设面积(m2); 第4.5.3条 抹面层以“m2”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时不扣减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体积及断面积小于0.25m2的孔洞。 第4.5.4条 文丘里管、捕滴筒内衬、送粉管道弯头防磨、冲灰沟内铸石板工程分别 以“m2”、“t”、“m3”、“m”为计量单位。 第4.5.5条 内衬材料包括瓷板、铸石板、纯胶泥,其展开面积以“m2”为计量单位
。 第4.5.7条 冲灰沟内衬铸石板按中心线以“m”为计量单位。
第六节 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
第4.6.1条 常压、立式、快装锅炉,组装、燃油(汽)整装成套设备安装以“台”为 计量单位。 第4.6.2条 散装锅炉安装按设备的铭牌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其设备重量的计 算范围包括: 1.钢架:钢架、燃烧室、省煤器及空气预热器的立柱、横梁。 2.汽包:汽包、联箱及其支承座等。 3.水冷壁:水冷壁管、对流管、降水管、上升管、管道支吊架、水冷壁固定装置、 挂钩及拉钩等。 4.过热器:过热器管及汽包至过热器的饱和蒸汽管、管钩、底座、支吊架。 5.省煤器:省煤器、锷片管、弯头和表计等,进出水联箱,省煤器到汽包的进水管 、吹灰设备。 6.空气预热器:整体管式空气预热器、框架、风罩、折烟罩和热风管等; 7.本体管路:由制造厂随本体供货的吹灰管、定期和连续排污管、压力表和水位表 管、放水管以及管路配件(水位计、压力表、各类阀门)、支吊架等。 8.吹灰器。 9.各种结构:各种烟道门、检查门、炉门、看火孔、灰渣斗、铸铁隔火板、炉顶搁 条、密封装置及其小构件等。 10.走台梯子:锅炉本体和省煤器的平台、扶梯、栏杆和支架。 11.链式炉排:二侧墙板、前后移动轴、上下滑轨、传动链条、煤闸门、挡火器、 减速箱、电动机等。 第4.6.3条 附属设备安装,分别以“台”或“套”为计量单位。 第4.6.4条 烟道、风道、烟囱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 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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