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册说明
一、《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实体项目: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构件运输工程、安装工程;措施项目:临时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4.桥涵工程中的装饰部份按第一册“通用项目”中的相关项目执行,缺项部份按《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相关项目执行。
三、执行本定额的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定额中规定的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本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当提升高度超过8m或河道水深大于3m时,其超过部份的费用另行编报补充定额。
3.本定额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工程均按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泵送商品混凝土分别列项,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选用。
4.本定额中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第一册“通用项目”中措施项目相关定额子目执行
四、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