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册说明
一、《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实体项目:定型混凝土管道基础及铺设、定型井、非定型井、渠基础及砌筑、给排水构筑物、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钢筋工程;措施项目:模板、井字架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
三、本定额与建筑、安装定额的界线划分及执行范围:
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均套用《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相应项目。
2.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设备应执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相应项目。
3.市政排水管道与厂、区室外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检查井、接户井为界,凡市政管道检查井(接户井)以外的管道,均执行本定额。
四、本定额与市政其他册和其他专业定额的关系:
1.本定额所涉及的土石方挖、填、运输,打拔桩,拆除等工程,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实体项目相应子目。脚手架、便桥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措施项目相应子目;支撑、围堰等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措施项目相应子目。
2.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的,分别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相应项目。
五、本定额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1.本定额所称管径均指内径,当管径、长度、耐压强度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
2.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均按现场搅拌与商品混凝土分别列项。各项目中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强度等级允许换算,但消耗量不变。
3.本定额各章所需的模板(含现浇混凝土模板和预制混凝土模板)、井字架安拆均执行本定额措施项目第七章的相应定额子目。
4.干土与湿土的区分:地下水位线以上为干土,地下水位线以下为湿土。
5.本定额是按无地下水考虑的,如有地下水,降水时另增加降水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需设排水盲沟时,执行第二册“道路工程” 相应定额子目,基础需铺设垫层时执行本定额第三章的相应定额子目。
六、本说明未尽事宜详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