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制冷站(库)及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器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2.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3.乙块站内乙块压缩机配套的乙块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4.水压附属的蓄势灌安装。
5.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调塔(XT—190型)、干燥器(170×2型)、碱水拌合器(1.6型)、纯化器(HXK—30/59、HXK—1800/15型)、加热炉(15.5型)加热器(JR—100、JR—13型)储氧器(50—1型)、充氧台(GC—24型)等附属设备安装。
6.与本册定额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
二、本章定额不适用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
三、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1.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实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实验用的管道、拆卸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2.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实验。
3.乙块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实验或试漏。
4.水压机蓄势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5.空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实验。
6.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刷(喷)漆、试漏;安装包括补漆。
四、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2.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3.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五、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实验与排污定额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实验时,则第二次的实验按第一次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0.9。第三次及其以上的实验,定额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5。
六、乙块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0.8。
七、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块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5%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工资占50%。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方可计算。
1.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全部采用《工艺管道安装工程》、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第六册《工艺管道安装工程》、第十一册《刷油、绝热、防腐工程》等五册内有关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因此,采用其他方式承包或非全部采用上述第五册定额承包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均不得计算上述系统调整费。
2.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五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五册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工程调整费的计算。
八、本章定额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如以面积(m2)、容积(m3)、直径(mm或m)等作为项目规格时,则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项目。至于计算一般起重机具推销费时,各设备的重量可参考附表。附表中的缺项可按设备实际重量计算。
2.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3.以“型号”作为项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执行相同的项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1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2.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和卧式高压贮液器(排液筒)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器(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3.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4.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5.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6.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7.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8.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9.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10.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11.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调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烧器、碱水拌合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12.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每100kg”为定额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kg)分制作与安装。
13.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