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
二、不论使用何种施工方法,本章定额不得调整。
三、金属抱杆定额项目的说明:
1.抱杆安装拆除,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单位计算;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每座抱杆均乘以系数0.95。
2.抱杆移位按“座”计算。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累计移位超过60m(含60m)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适用费,但不得另计移位费。
3.定额内的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如加设灵机时,应另执行相应的定额项目。
4.拖拉坑实际埋设量以“个”计算。土石方、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如采用与定额不同的埋件,可按实调整计算。
5.金属抱杆的台次使用费是按1997年价格综合取定的,按下表规定计算。
抱杆台次适用费 单位:万元
序号 |
抱杆名称 |
起重能力及规格 |
摊销 次数 |
台次使用费 |
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
备 注 |
1 |
格架式金属抱杆 |
100t/50m |
10 |
8.08 |
1.86 |
1.抱杆以起重能力为计价依据,抱杆高度只供参考; 2.每台装、拆除一次,计算一次台次使用费; 3.抱杆增设灵机时,灵机的台次使用费以相应主抱杆的台次使用费为基数,乘以系数0.08; 4.抱杆摊销次数是综合计算取定的,计价时不得调整 |
2 |
150t/50m |
10 |
11.13 |
1.86 |
||
3 |
200t/50m |
8 |
19.41 |
3.14 |
||
4 |
250t/50m |
8 |
29.98 |
3.14 |
||
5 |
350t/50m |
6 |
46.25 |
4.22 |
||
6 |
500t/50m |
5 |
64.92 |
5.94 |
6.抱杆台次使用费包括了抱杆本体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卷扬机、索具等的折旧摊销,抱杆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配附件的跟换等费用,并已扣除了抱杆的残值回收。抱杆适用费的调整应按上级定额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7.每套装置在施工期间,每座抱杆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四、吊耳制作安装按荷载能力以“个”计算,吊耳的构造见本册定额编制说明,其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五、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
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具是按设备筒体重量综合取定,以“t”为计量单位。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按设备重量范围划分子目,以“台”为单位计算。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t”为单位计算。定额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