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重要组成内容,它承载着中华上下五千年文化的积累,具有较大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保存古建筑是延续历史文化文脉的关键所在。为有利于浙江省古建筑修缮及古村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满足古建筑修缮工程计价需要,充分发挥古建筑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在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建标[2018]81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要求,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古建筑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一、本定额依据古建筑相关时期的文献、技术资料、国家现行有关古建筑修缮的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及《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3)-2018等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及仿古建筑)的修缮工程。 本定额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定额的文物建筑是指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建筑,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定额的仿古建筑是指利用现代建筑材料或传统建筑材料,对古建筑形式进行符合传统文化特征再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古建筑修缮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古建筑修缮工程投标报价、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计价争议调解及造价鉴定等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包括石作工程、砌体工程、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木构架及木基层工程、铺作(斗拱)工程、木装修工程、抹灰工程、油漆工程、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工程等共十章。 五、本定额项目不分建造年代,定额对不同时期建造的相同或相近项目进行归并。定额水平是以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为测算对象编制的,除文物建筑和仿古建筑以外,对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历史建筑要求进行修缮的工程可执行本定额。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执行本定额,人工消耗量按以下调整系数表调整。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人工消耗量调整系数表
仿古建筑修缮执行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0.95。 六、本定额缺项的可以套用《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相应定额子目并按以下工程项目类别系数调整。 《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调整系数表
七、本定额消耗量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条件下测算编制的。定额消耗量反映的是浙江省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社会平均水平,是完成定额项目规定工作内容每计量单位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在确定定额水平时,已综合考虑了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地点分散、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的影响。本定额各项目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工序和工、料、机消耗量,次要工序在工作内容中虽然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定额内。 八、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按每工日8h工时制考虑。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如下编制:垂直运输工程按一类人工日工资单价(125元/工日)计算,单一拆除项目、脚手架工程按二类人工日工资单价(135元/工日)计算,其他工程项目按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155元/工日)计算。 九、有关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说明: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指材料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3.材料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摊销量编制,定额已根据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等综合考虑摊销次数。 5.本定额所列材料均为主要材料,其他用量少、价值低、易损耗的零星材料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中。 6.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场内水平运输(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除定额另有规定者外,均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 十、有关机械的说明: 1.本定额结合古建筑工程以手工操作为主配合中小型机械施工的特点,选配了相应施工机械。 2.凡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除特殊项目外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内,作为工器具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确定,每一台班按8h工时制考虑,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台班机上人工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确定的。 4.本定额除部分章节外均未包括大型机械使用费,发生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另行计取。 十一、本定额使用的各种灰浆均以传统灰浆为准,各种灰浆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如实际使用的灰浆品种与定额不符时,可按照附录一中“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进行换算。 十二、本定额木种分类如下: 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杉木(云杉、冷杉)、杨木、柳木、椴木等。 三、四类:青松、黄华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树、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桢楠、润楠)、柚木、樟木、栓木、云香木、柳桉、克隆、门格里斯、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枫木、橡木、核桃木、樱桃木等。 定额中的木材除注明者外,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设计使用三、四类木种的,其制作人工耗用量乘以系数1.3,拆除、安装、拆安归位人工耗用量乘以系数1.15,拆修安、剔补、制作安装的定额人工耗用量乘以系数1.25。 十三、本定额拆除项目适用于替换新构配件时对原构配件拆除的项目。对原拆除项目的构配件或材料,全部或部分加以利用的,套用本定额的整修项目。 十四、本定额所列整修项目包括构配件等项目的拆安归位或拨正归安、构配件等项目的拆修安及构配件等项目的剔补三种情况。 本定额拆安归位项目不包括对原有构配件等的改制及修理,需要对原构配件等进行一定的修复(修补)的拆安项目套用拆修安定额。剔补是指构配件等项目仅对损坏的部分进行修复(修补)。 十五、需要对原有构件拍照、编号(影像资料)、清理、分类码放、防火防潮处理等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应的定额中,不再重复计算。 十六、除已列有支顶费用的定额外,其他构件等的拆除、安装定额已包括必要的支顶费用,不论是否发生,统一按定额执行。重大拆除项目需要有专项方案的,按批准的专项方案另行计算,定额中的支顶及脚手架等费用不扣除。 十七、本定额雕刻类子目均按传统雕刻工艺要求编制,实际采用成品或按现代雕刻工艺雕刻的另行计算。 十八、本定额已经考虑废弃物清理及场内集中堆放,废弃物外运及处置费用另行计算。 十九、本定额修缮项目均包括搭拆操作高度在3.6m以内的非承重简易脚手架。 二十、本定额适用于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的修缮工程,建筑物檐高超过20m的超高施工增加费,按本定额的有关章节的相关规定计算。 檐高计算规定如下: (1)无月台或月台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内者,檐高由自然地坪量至最上一层檐头(上皮)。 (2)月台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外或城台、高台上的建筑物,檐高由台上皮量至最上一层檐头(上皮)。 檐高上皮以正身飞椽上皮为准,无飞椽的以檐椽上皮为准。 二十一、有关施工取费相关规定。 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取费费率按以下“古建筑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表”“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表”“古建筑修缮工程规费费率表”“古建筑修缮工程税金税率表”执行,施工取费的其他规定及发生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现行计价规则执行。
2.场内发生的上山及过河费用另行计算。 古建筑修缮工程规费费率表
古建筑修缮工程税金税率表
二十二、本定额不包含构件做旧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二十三、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二十四、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均不包括××本身。 二十五、本定额基价不包括进项税。 二十六、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