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组成见图2-1。
|
图2-1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组成
第一节 建设管理费
序号 |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参考依据 |
备注 |
|
1 |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
费率(%) |
工程费用(万元) |
|
注:1.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采用差额分档累进制计算。 2.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标准费用限额。 3.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乘以系数0.7。 4.采用EPC模式的项目,各项费用仍按本定额规定计算,不单独计列总承包管理费 |
2.3 |
1000以内 |
||||
1.7 |
5000 |
财建 |
|||
1.4 |
10000 |
[2016]504号 |
|||
1.2 |
50000 |
||||
0.9 |
100000 |
||||
0.5 |
100000以上 |
||||
2 |
建设管理其他费:是指建设项目自建设意向成立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发生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竣工验收时必须发生的各项检测费和验收费、前期测绘等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未包含的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生的管理性质费 |
费率(%) |
工程费用(万元) |
|
注:1.建设管理其他费采用差额分档累进制计算。 2.建设管理其他费已包含项目实施管理中必须发生的费用。 3.建设管理其他费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包括分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费用,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再计列结算审核基本费和核减追加(绩效)费。 4.不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的项目,建设管理其他费乘以系数0.75 |
1.8 |
1000以内 |
||||
1_32 |
5000 |
||||
0.96 |
10000 |
||||
0.6 |
50000 |
||||
0.48 |
100000 |
||||
0.24 |
100000以上 |
||||
3 |
工程监理费 |
收费基价(万元) |
工程费用(万元) |
|
注:1.工程复杂系数达Ⅲ级或者有特别注明的工程可在此费用基础上乘以复杂系数1.15~1.25。 2.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的项目,相应工程监理费乘以系数0.92 3.监理Ⅲ工程复杂系数参考表2-2。 4.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工程费用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
13.2 |
500 |
||||
24.1 |
1000 |
||||
62.5 |
3000 |
||||
96.6 |
5000 |
||||
144.8 |
8000 |
||||
收费基价(万元) |
工程费用(万元) |
|
|||
174.9 |
10000 |
||||
314.7 |
20000 |
||||
566.6 |
40000 |
||||
793.1 |
60000 |
||||
1004.6 |
80000 |
||||
1205.6 |
100000 |
||||
2170.0 |
200000 |
||||
3906.1 |
400000 |
||||
5468.5 |
600000 |
||||
6926.7 |
800000 |
||||
8312.1 |
1000000 |
监理Ⅲ工程复杂程度表 |
适用工程 |
建筑、人防工程Ⅲ复杂程度表 |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2.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 3.防护级别为四级以上的人防工程; 4.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Ⅲ复杂程度表 |
1.主跨≥250m的拱桥,单跨≥250m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m的斜拉桥,≥800m的悬索桥; 2.连拱隧道、水底隧道、长度≥3000m的隧道工程; 3.城市互通式立交桥 |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Ⅲ复杂程度表 |
1.≥3m3/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的给水厂工程,≥5万吨/7日的污水处理厂工程; 2.城市高压燃气管网(站),≥1000m3的液化气贮罐场(站); 3.垃圾焚烧工程; 4.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执收单位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一、 |
统一征地,净地出让项目 |
|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
出让人 |
竞买人 |
按网上招拍挂结果,实行市场调节 |
|
《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4号) |
|
||||||||||
二、 |
统一征地,划拨供地项目 |
|
|||||||||||||||
(一) |
征地补偿及安置相关费用 |
|
|||||||||||||||
1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当地征地部门 |
用地单位 |
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各地区分类不做调整。具体见各地文件规定 |
征收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国有农(林)场用地可参照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及地方相关政策文件 |
|
||||||||||
2 |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
当地征地部门 |
用地 单位 |
按照当地补偿标准或经第三方评估价 |
征收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国有农(林)场用地可参照 |
|
|||||||||||
3 |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当地社保部门 |
用地单位 |
需要交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并据此核准参保的 |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及地方相关政策文件 |
|
||||||||||
(二) |
各类规税费 |
|
|||||||||||||||
4 |
耕地占用税 |
税务部门 |
用地单位 |
占用耕地适用税额分为50元/m2、45元/m2、35元/m2、25元/m2四档(详见浙江省人大第16号公告),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上述适用税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涉及基本农田的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0%;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2元/m2收取;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均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
《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
|
||||||||||
5 |
耕地开垦费 |
自然资源部门 |
用地单位 |
根据不同地区标准为40~72元/m2,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两倍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示范区耕地的按照三倍执行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 |
|
||||||||||
6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自然资源部门 |
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
根据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14~80元/m2,具体按地区所在土地等别确定标准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当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应当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
|
||||||||||
7 |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耕地占补平衡费) |
自然资源部门 |
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单位 |
1.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价格:基准价和产能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基准价10万元/亩,其中水田20万元/亩,产能每百公斤2万元,调节系数1.5;使用跨省调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价格50万元/亩,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亩;2.省内跨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补充耕地数量指标15万元/亩,补充水田指标15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省统筹补充耕地补助和使用价格:数量指标5万元/亩,水田指标5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 |
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申请的国家统筹指标、省级统筹指标、跨省和跨县(市、区)调剂指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 |
|
||||||||||
8 |
补充标准农田指标调剂资金 |
自然资源部门 |
使用易地调剂标准农田指标单位 |
一等标准农田7万元/亩,二等标准农田4万元/亩 |
省内跨县(市、区)标准农田调剂指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 |
|
||||||||||
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税务部门 |
城镇土地使用单位 |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4元、8元、12元、16元、20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元、6元、9元、12元、15兀;县城、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元、4元、6元、8元、10元。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执行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 |
|
||||||||||
10 |
土地复垦费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义务人 |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最终以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任务后,返还相关费用 |
因生产、建设造成的损毁土地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7号)等相关文件 |
|
||||||||||
11 |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
财政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
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 |
商业、金融和旅游业用地为3~50元;文化娱乐、办公和住宅用地为2~40元;工业、仓储和交通用地为1~30元;教育、科研和卫生用地为0.5~14元;农村牧渔业用地则按其营业额的1%~3%收取 |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缴纳场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相关合同等约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办法》[浙土(建)字(1992]4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号) |
|
||||||||||
12 |
海域使用金 |
自然资源部门 |
用海单位 |
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征收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浙政发[2009]8号文件规定,或根据招标拍卖挂牌价执行;经营性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依照同类型海域使用金年缴纳标准的25%收取 |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或经营性临时用海,具体减免范围见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21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 |
|
||||||||||
13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自然资源部门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 |
1.按照《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准支付;2.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3.其他减免见《办法》 |
因经营、建设等活动依法取得本省辖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
1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自然资源部门或林业部门 |
用林单位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浙财综[2016]16号) |
|
||||||||||
15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利部门 |
用地单位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m2的按1m2计),2015年10月1日起按80%.收取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
|
||||||||||
16 |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用 |
自然资源部门或矿业权人 |
用地单位 |
详见文件规定 |
因工程占用、压覆矿产资源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复函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7]436号) |
|
||||||||||
17 |
不动产登记费 |
自然资源部门 |
登记单位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本,详见文件规定。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费由财政保障 |
办理不动产登记,具体减免政策参照文件执行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涉企公安交警证照费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的通知》(杭财综[2018]30号) |
|
||||||||||
(三) |
其他费用 |
|
|||||||||||||||
18 |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
有资质的评估服务中介机构 |
委托单位 |
详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规定 |
|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试行)》(T/CAGHP031-2018) |
|
||||||||||
19 |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费 |
有资质的土地勘测定界单位 |
委托单位 |
详见《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规定 |
|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 |
|
||||||||||
第三节 可行性研究费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参考依据 |
备注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中的工程费用分档计算 |
|
|
工程费用 |
1000以下 |
1000~3000 |
3000~10000 |
10000~50000 |
50000~100000 |
100000~500000 |
500000以上 |
编制项目建议书 |
0.9~2.3 |
2.3~5.5 |
5.5~12.9 |
12.9~34.0 |
34.0~50.6 |
50.6~92.0 |
92.0~115.0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1.8~4.6 |
4.6~14.7 |
14.7~25.8 |
25.8~69.0 |
69.0~101.2 |
101.2~184.0 |
184.0~230.0 |
行业 |
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基数1) |
石化、化工、钢铁 |
1.3 |
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
1.2 |
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
1.0 |
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
0.8 |
建材、交通(公路)、铁路、市政公用工程 |
0.7 |
咨询人员职级 |
工日费用标准 |
高级专家 |
3000~5000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1200~2500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800~1500 |
第四节 研究试验费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参考依据 |
备注 |
研究试验费 |
按照研究试验内容进行编制,列入总概算 |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指标》([88]建标字第182号) |
不包括: 1.应有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2.应有建筑安装费用中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3.应有勘察设计费或工程费用中开支的项目 |
第五节 勘察设计费
序号 |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参考依据 |
备注 |
1 |
工程勘察费 |
详见文件 |
|
1.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2.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详见表2-12~表2-15。 3.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 4.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工程费用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
2 |
工程设计费 |
按概算投资额(工程费用为基数)划分。参考标准:①200万~3000万元按3.0%~3.8%计;②3000万~1亿元按2.59%~3.0%计;③1亿~6亿元按2.15%~2.59%计 |
序号 |
工程费用 |
收费基价 |
1 |
200 |
7.7 |
2 |
500 |
17.8 |
3 |
1000 |
33.0 |
4 |
3000 |
88.2 |
5 |
5000 |
139.3 |
6 |
8000 |
212.2 |
7 |
10000 |
259.1 |
8 |
20000 |
481.8 |
9 |
40000 |
896.6 |
1O |
60000 |
1287.9 |
11 |
80000 |
1666.1 |
12 |
100000 |
2034.4 |
13 |
200000 |
3783.2 |
14 |
400000 |
7035.2 |
15 |
600000 |
10112.9 |
16 |
800000 |
13082.7 |
17 |
1000000 |
15974.7 |
18 |
2000000 |
29706.6 |
序号 |
工程类型 |
专业调整系数 |
1 |
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采煤工程,有色、铀矿采选工程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
1.1 1.2 1.3 |
2 |
加工冶炼工程: 各类冷加工工程 船舶水工工程 |
1.0 1.1 |
3 |
各类冶炼、热加工、压力加工工程 核加工工程 |
1.2 1.3 |
4 |
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核化工工程 |
1.2 1.6 |
5 |
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火电工程 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库、送变电工程 核能工程 |
0.8 1.0 1.2 1.6 |
6 |
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工程 机场空管和助航灯光、轻轨工程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工程 索道工程 |
0.8 0.9 1.0 1.1 1.3 |
7 |
建筑市政工程: 邮政工艺工程 建筑、市政、电信工程 人防、园林绿化、广电工艺工程 |
0.8 1.0 1.1 |
8 |
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林业工程 |
0.9 0.8 |
等级 |
工程设计条件 |
复杂系数 |
Ⅰ |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2.高度<24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配套用房工程;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 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7.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 |
0.85 |
Ⅱ |
1.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2.技术要求较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24~50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4.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5.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6.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7.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9.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同时建筑面积<10000m2的人防工程 |
1.0 |
Ⅲ |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 4.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层及以下高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 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7.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8.防护级别为三级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m2的人防工程 |
1.15 |
等级 |
工程设计条件 |
复杂系数 |
Ⅰ |
1.一般标准的道路绿化工程; 2.片林、风景林等工程 |
0.85 |
Ⅱ |
1.标准较高的道路绿化工程; 2.一般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
1.0 |
Ⅲ |
1.高标准的城市重点道路绿化工程; 2.高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3.公园、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广场、街心花园、园林小品、屋顶花园、室内花园等绿化工程 |
1.15 |
等级 |
工程设计条件 |
复杂系数 |
Ⅰ |
1.庭院内燃气管道工程; 2.一般给排水地下管线(DN<1.0m,无管线交叉)工程; 3.小型垃圾中转站,简易堆肥工程; 4.供热小区管网(二级网)工程 |
0.85 |
Ⅱ |
1.城市调压站,瓶组站,<5000户的气化站、混气站,<500m3的储配站工程; 2.城区给排水管线,一般地下管线(DN<1.0m,有管线交叉),<1m3/s的加压泵站,简单构筑物工程; 3.>100t/天的大型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机械化快速堆肥工程; 4.≤2MW的小型换热站工程 |
1.0 |
Ⅲ |
1.城市超高压调压站,室内管线及加压站,穿、跨越管网,≥5000户气化站、混气站,≥500m3的储配站、门站、气源厂、加气站工程; 2.大型复杂给排水管线,市政官网,大型泵站、水闸等构筑物,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 3.垃圾系统工程及综合处理与利用、焚烧工程; 4.锅炉房,穿越供热管网,>2MW的换热站工程; 5.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水处理工程 |
1.15 |
序号 |
附加系数调整条件 |
附加系数 |
1 |
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 |
1.3~1.6 |
2 |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以弱电系统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 |
1.3 |
3 |
室内装修设计,以室内装修设计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 |
1.5 |
4 |
特殊声学装修设计,以声学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 |
2.0 |
第六节 环境影响评价费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参考依据 |
备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中的工程费用分档计算(行业调整系数见表2-5、表2-6) |
|
|
工程费用 |
3000以下 |
3000~20000 |
20000~100000 |
100000~500000 |
500000~1000000 |
1000000以上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
3.7~4.5 |
4.5~11.2 |
11.2~26.1 |
26.1~56.0 |
56.0~82.2 |
82.2以上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0.7~1.5 |
1.5~3.0 |
3.0~5.2 |
5.2以上 |
行业 |
调整系数 |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业、纺织、化纤、轻工、医药、区域 |
1.2 |
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
1.1 |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建材、市政、烟草、兵器 |
1.0 |
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服务、火电 |
0.8 |
粮食、建筑、信息产业、仓储 |
0.6 |
环境敏感度 |
调整系数 |
敏感 |
1.2 |
一般 |
1.0 |
咨询人员职级 |
工日费用标准 |
高级专家 |
3000~5000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1200~2500 |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
800~1500 |
第七节 节能评估费
费用项目 |
项目类型 |
费用依据 |
备注 |
节能评估费 |
民用类项目 |
|
|
工业类项目 |
|
|
总建筑面积(万m2) |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元/m2) |
5(不含)以下 |
2.00 |
5(含)~10(不含) |
1.75 |
10(含)~15(不含) |
1.55 |
15(含)~25(不含) |
1.30 |
25(含)~50(不含) |
1.05 |
50(含)以上 |
0.85 |
总建筑面积(万m2) |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元/m2) |
3(不含)以下 |
3.00 |
3(含)~5(不含) |
2.30 |
5(含)~10(不含) |
1.85 |
10(含)~15(不含) |
1.65 |
15(含)~25(不含) |
1.40 |
25(含)~50(不含) |
1.20 |
50(含)以上 |
0.95 |
项目年综合能耗(t标煤) |
基准收费标准(元/t标煤) |
1000(含)~3000(不含) |
12 |
3000(含)~5000(不含) |
10 |
5000(含)~20000(不含) |
9 |
20000(含)~35000(不含) |
8 |
35000(含)~50000(不含) |
7 |
50000(含)~100000(不含) |
6 |
100000(含)以上 |
5 |
行业 |
调整系数 |
八大高耗能行业(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与压延、电力) |
1.15~1.30 |
第八节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场地准备及 临时设施费 |
按工程费用和项目所在地区费率计取 |
根据近年来工 程项目实际投入情况测算 |
1.建设项目属新征集体土地的,乘以系数1.2。 2.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投资(含设备)单方造价大于5000元/m2的项目其费用需乘以系数0.8~0.9 |
|
市区 |
0.7%~0.8% |
|||
县城镇 |
0.8%~0.9% |
|||
非市区、县城镇 |
0.9%~1.1% |
第九节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第十节 工程保险费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依据 |
备注 |
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 |
按工程造价或工程面积(仅对房屋建筑工程)计算 |
涉及费用详见经银保监会备案相关保险条款 |
工程保险费用的计入需经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
工程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 |
1. 建筑工程-切险: ①物质损失部分(见表10-2); ②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费率(费率可同物质损失部分)。 2. 安装工程-切险: ①物质损失部分(见表10-3); ②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费率(费率可同物质损失部分) |
涉及费用详见经银保监会备案相关保险条款 |
- |
保险 |
项目 |
费率幅度 |
备注 |
建筑 工程-切险 |
住宅大楼、综合性大楼、办公大楼、学校大楼、医院、饭店、商店、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 |
0.06%~0.15% |
1.台风、洪水易发区域费率高于其他区域。 2.地下施工按照深度增加费率。 3.周围其他建筑及财产密集区域费率增加 |
道路 |
0.2%~0.5%(普通) 0.3%~0.5%(高速、高等级) |
1.按照地形费率由低到高:城市、平地、丘陵、山区。 2.桥梁、隧道、挡土墙、高架等工程价值累计金额占比,以20%以内为基数,大于80%为基数的2倍,20%~80%区间内按线性捅值法取值 |
|
建筑工程-切险 |
码头、水坝 |
0.4%~0.6% |
1.沿海项目高于内河项目。 2.山区项目高于平原项目。 3.地形、地质复杂的项目高于地形、地质简单的项目。 4.围垦项目建议0.8%以上。 5.水坝项目建议0.4%以上 |
隧道、桥梁、管道 |
0.35%~0.6% |
1.台风、洪水易发区域费率高于其他区域。 2.地下水丰富区域费率较高。 3.涉水作业比例高的费率较高。 4.施工方法、施工技术难度大的费率较高。 5.地形、地质复杂的项目高于地形、地质简单的项目。 6.-般隧道项目建议费率0.35%以上。 7.航道上桥梁建议费率0.4%以上 |
|
机场(综合项目) |
0.3%~0.55% |
1.台风、洪水易发区域费率高于其他区域。 2.开挖量大的工程费率高。 3.地质不均匀的费率高 |
|
地铁、铁路 |
0.4%~0.6% |
1.台风、洪水易发区域费率高于其他区域。 2.地下水丰富区域费率较高。 3.涉水作业比例高的费率较高。 4.地下施工占比大的费率高。 5.地形、地质复杂的项目高于地形、地质简单的项目 |
保险 |
项目 |
费率幅度 |
备注 |
安装工程 一切险 |
食品(饮料)加工行业 |
0.1%~0.15% |
1.新技术、新工艺费率高于成熟技术和工艺。 2.二手设备费率高于新设备。 3.设备及技术国产化率高的项目费率较低。 4.台风、暴雨易发地区费率较高 |
机械工业、纺织工业 |
0.15%~0.2% |
||
电子电器工业 |
0.15%~0.3% |
||
矿山 |
0.3%~0.5% |
||
化学、化工工业(石化、乙烯、纸业、生化) |
0.15%~0.4% |
||
钢铁 |
0.2%~0.3% |
||
有色金属(含电解法) |
0.25%~0.4% |
||
水电站 |
0.4%~0.7% |
1.山区项目高于平原项目。 2.地形、地质复杂的项目高于地形、地质简单的项目 |
|
热电厂 |
0.15%~0.3% |
1.含码头工程的费率高。 2.单机功率大的费率高 |
|
联合循环电厂 |
0.3%~0.6% |
1.单机功率大的费率高。 2.主要设备分散供应的费率高于成套供应的。 3.单机输出功率大于150MW的,建议0.5%以上 |
|
钢结构桥梁 |
0.35%~0.45% |
1.涉水作业比例高的费率高。 2.桥梁跨度大的费率高 |
第十一节 联合试运转费
第十二节 市政公用设施费
序号 |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依据 |
备注 |
|
1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住宅:150元/平方米(2014年3月前出让的,90元/平方米); 非住宅:220元/平方米(2叭4年3月前出让的,140元/平方米); 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改建、扩建项目新增面积部分分别按照住宅150元/平方米、非住宅220元/平方米的70%执收。 杭州市城市规划(不含余杭、萧山)的建设项目,按住宅150元/平方米、非住宅2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4]22号 |
杭州住宅150元/平方米,非住宅220元/平方米 |
|
2 |
供(配)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 |
见表2-26 |
浙价资[2017]46号 |
- |
|
3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 |
浙价费[2016]211号 |
- |
|
4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 |
浙价房[2000]142号 |
该文件已作废,但杭州市若发生绿化易地建设,仍按此文件收费 |
|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kV) |
用户应缴纳高 可靠性供电费用[元/(kV·A)] |
两种情况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 工程应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kV·A)] |
|
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kV·A)] |
配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kv·A)] |
|||
0.38/0.22 |
250 |
90 |
160 |
200 |
10 |
200 |
110 |
90 |
150 |
20 |
180 |
100 |
80 |
110 |
35 |
150 |
150 |
- |
70 |
110 |
70 |
70 |
- |
- |
第十三节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第十四节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