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期贷款利息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时间:2022.10.09 00:00 来源:本站整理
第一节
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是指建设项目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投资机构偿贷筹措资金,且在建设期内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的依据是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和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自2019年8月16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定价基准)。
开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执行浮动利率,也可以执行固定利率,由各评审局、分行按商业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
一、浮动利率
浮动利率是指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利率浮动区间和重新定价周期,确定自己的贷款利率。
(一)基准利率: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利率每月20日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www.pbc.gov.cn)更新。目前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见表4-1。
表4-1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单位:%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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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年利率(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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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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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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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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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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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按商业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在LPR基础上进行加减点。5年(含)期以内贷款参照1年期LPR进行定价,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5年期以上LPR进行定价。
(三)重新定价周期:即合同内贷款利率调整的周期。贷款利率调整日期按照合同约定的重新定价周期(可按月、季或年)确定,以贷款发放一个周期后当天LPR为基准进行调整。
二、固定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方式。所谓固定利率,是指从合同签订之日(或第一笔款发放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还清之日止的整个贷款期间都采用一个双方约定的利率。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指国家为贯彻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对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投资额征收的一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6月18日,国税发[1991]113号)等。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范围是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外贸、私营个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详见条例及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标准是按项目内各单位工程的产业属性分列税率。根据年度计划投资额分年缴纳,项目竣工后按财务决算调整,详见其条例及细则。
计算方法:
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内各单位工程投资额×适用税率(%)]
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造价(含差价独立费)及建设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借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
建设其他费用应计缴的调节税按项目主体工程产业属性套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