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浙江省营造林工程预算定额(2019试行版)》(以下简称《定额》)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浙江省营造林建设工程造价编制规范(2019版)》及有关规定,在《浙江省营造林工程预算定额(2014试行版)》、《浙江省森林抚育工程预算定额(2016试行版)》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营造林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林业工程招投标及营造林工程实际编制。编制本《定额》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依据主要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33/T15163-2018);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17); 防护林体系设计技术规范(LY/T 2828-2017); 公益林建设规范第3部分:技术规程(DB33/T379.3-2018); 商品林建设造林技术规程(DB33/T 380.2-2015); 浙江省困难地立地造林技术规程(浙林造〔2008〕10号); 浙江省营造林建设工程造价编制规范(2019版)等。 二、本《定额》是按照成熟的营造林技术,科学的营造林设计,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合格的材料(良种、壮苗)为基础编制,反映我省林业行业营造林的平均消耗量水平,是完成定额项目规定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三、本《定额》是编审营造林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计价活动的指导性依据,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营造林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性标准。 四、本《定额》主要由林地清理工程、整地挖穴工程、苗木定植工程、未成林抚育工程、中幼林抚育工程、封山育林工程、运输工程、营造林施工取费费率等八部分组成。 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造林设计要求,按照定额编制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补充子目单位估价表》,并经业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本《定额》适用于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林业行业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建设工程。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 前述建设工程中,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工程定额按照《浙江省林木良种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执行;城镇与村庄绿化、双行(含)以下林带等林业生态工程、大树移栽,其定额可按照《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执行。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定额的说明: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以《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5.1-3为基础,结合林业行业营造林工程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编制,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小班作业区内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小班作业区内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运输用工均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场外运输除按本定额规定计算外,其它运输费用另计。 3.定额每工日按8小时工时制考虑;定额人工工资基准单价执行《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标准,以2017年第4季度为取费基准日,其中一类人工基准单价按125元/工日计算、二类人工按135元/工日计算、三类人工按155元/工日计算。营造林工程概预算造价时,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当季人工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定额的说明: 1.本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2.材料价格执行《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标准,以2017年第4季度全省均价作为基期价,实行动态管理。 3.苗木定植、补植定额子目基价中一般未包括苗木费用,其价格根据当时当地市场价确定。苗木损耗率:平原绿化按设计种植株数的3%、山地绿化按设计种植株数的5%(按四舍五入取整数株数)计算;或工程造价时在苗木单价中考虑苗木损耗率。 八、关于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编制,每一台班按 8小时工作制,并考虑了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2.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的有关规定计算。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营造林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 九、本《定额》中其他有关说明: 1.苗木胸(地)径确定 苗木胸径以树干地面上1.2米计量;播种苗、移植苗地径为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插条苗、插根苗地径为萌发主干基部处的粗度;嫁接苗地径为接口以上正常粗度处的直径。 2.立木胸径确定 林木抚育、采伐工序中,乔木、灌木立木胸径,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有关技术规定,以树干上坡方向地面上1.3米计量。 3.用工调整系数确定 (1)山地营造林作业用工调整系数确定 以作业小班平均坡度、作业小班的相对高差(指作业地块中心与林区四级以上公路或通航水路的相对高差)和相对距离(指作业地块中心与林区四级以上公路或通航水路的相对距离),确定为影响用工难度调整系数的主要因素(详见表1、表2)。 表1 作业小班坡度和用工效率系数调整表
表2 作业小班区位和用工效率系数调整表
山地营造林分部分项工程造价中的人机费,以各工序人工、机械子目定额用工消耗量乘以“表1”、“表2”调整系数确定(开水平带、开作业道、整地工序除外);运输工程人工费,以各工序人工子目定额用工消耗量乘以“表1”调整系数确定。所涉定额子目中的各项材料费,与“表1”、“表2”调整系数无关。 (2)为保障安全生产,山地小班选择机械施工方式时应慎重考虑其作业条件。坡度30°以上山地小班,一般不宜使用机械施工方式。 (3)平原农区营造林工程,不考虑作业小班坡度、区位用工调整系数。 (4)整地、挖穴、扩穴抚育施工,若遇四类土,人工作业用工量按同类型作业小班二类土乘以系数1.76计算;机械作业用工量按同类型作业小班二类土乘以系数1.40计算。 4.误工消耗量确定 营造林工程中往返渡航(渡河、渡海、渡水库等)等特殊原因所造成的误工用时,工程造价中可估算累计误工量,列入计日工另计。 十、定额中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的方法计算。 十一、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 1.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城区、村镇、厂矿、交通等非林业用地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2.林区等级公路、喷(滴)灌设施、林区用房等营造林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3.林业种苗(圃)营造林工程。 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病害木处理。 5.古树名木和超规格大树的移植与养护等。 十二、本《定额》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