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A.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办法附L表3,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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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A.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
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A.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A.1.5
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办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
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A.2.1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A.2.2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办法第76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A.2.3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办法附L表2,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按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按实调整。
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以内时不予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A.2.4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机械台班中所包括的人工和燃料、动力数量按照本办法A.2.1与A.2.2点的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