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说明
第1.1.1条
本册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算单位,以设备质量“t”划分项目。设备质量均以设备的铭牌质量为准;如无铭牌质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质量为准。
第1.1.2条
计算设备质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质量计算。
第二节
切削设备安装
第1.2.1条 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算单位,以设备质量“t”分列项目。
第1.2.2条
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项目。
第1.2.3条 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项目。
第三节
锻压设备安装
第1.3.1条 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落锤质量(kg以内或t以内)分列项目。
第1.3.2条
锻造水压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分列项目。
第四节 铸造设备安装
第1.4.1条
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质量“t”分列项目,计算设备质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质量。
第1.4.2条
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项目。
第五节
起重设备安装
第1.5.1条 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质量“t”和跨距“m”分列项目。
第1.5.2条
双小车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质量“t”分列项目。
第1.5.3条
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质量“t”分列项目。
第1.5.4条
梁式起重机、臂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质量“t”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项目。
第六节
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1.6.1条
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10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型式或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来分列项目。
第1.6.2条车挡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车挡安装以“每组4个”为计量单位,按每个质量“t”分列项目。
第七节
输 送设备安装
第1.7.1条 斗式提升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型号及提升高度分列项目。
第1.7.2条
刮板输送机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输送长度除以双驱动装置组数及槽宽分列项目。
第1.7.3条
板式(裙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列项目。
第1.7.4条
螺旋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和机身长度分列项目。
第1.7.5条
悬挂式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接紧装置和质量分列项目。
第1.7.6条
链条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试运转、抓取器分列项目。
第1.7.7条
固定式胶带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列项目。
第1.7.8条 卸矿车及皮带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分列项目。
第1.7.9条
皮带接头胶接按皮带的宽度(mm),以接头的“个”数分列项目。
第1.7.10条
链条传动辊道安装以辊柱直径(mm),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1.7.11条
气动推杆辊道和气动辊道升降台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台面的宽X长(mm)和行程(mm)分列项目。
第八节 电梯安装
第1.8.1条
电梯安装均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分列项目。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相应项目计算;电梯提升高度,以每层4m以内为准,超过4m时,按增减提升高度相应子目计算。
第1.8.2条
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手动、电动和小型杂物电梯分列项目,增减提升高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1m计算。
第1.8.3条
辅助项目的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直流电梯发电机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角钢牛腿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电梯机器钢板底座制作以“座”为计量单位;按交流电梯和直流电梯分列项目。
第1.8.4条
自动扶梯分为整体安装和解体安装,以“部”为计量单位。按扶手中心距(mm)以及层高划分子目。
第九节 风机、泵安装
第1.9.1条
风机、泵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质量“t”分列项目。在计算设备质量时,直联式风机、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质量计算;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质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质量。
第1.9.2条
深井泵的设备质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质量计算。
第1.9.3条
DB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不同设备型号分列项目。
第十节 压缩机安装
第1.10.1条
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质量“t”分列项目。在计算设备质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第1.10.2条
活塞式V、W、S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质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质量计算。
第1.10.3条
活塞式L型及Z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质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项目。
第1.10.4条
活塞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质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质量计算,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应另行计算。
第十一节
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1.11.1条 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容量“t”分列项目。
第1.11.2条
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项目。
第1.11.3条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质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质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质量。对内衬砌体部分,执行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相应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十二节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1.12.1条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质量分列项目。
第1.12.2条
在安装煤气发生炉时,如其炉膛内径与项目规定相近、质量超过10%以上时,按下列公式求得质量差系数,按表1.12.2调整。
质量差系数=设备实际质量/项目设备质量
表1.12.2项目调整系数
设备质量差系数(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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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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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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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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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8
|
项目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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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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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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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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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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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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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3条
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项目。
第1.12.4条
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项目。
第1.12.5条
煤气发生设备的附属设备及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质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项目。
第1.12.6条
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分列项目。
第十三节 其他机械及附属设备安装
第1.13.1条
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质量分列项目。
第1.13.2条
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质量分列项目。
第1.13.3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4条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5条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6条
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7条
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项目。
第1.13.8条
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9条
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10条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11条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12条
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项目。
第1.13.13条
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项目。
第1.13.14条
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烧器、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项目。
第1.13.15条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每100kg”为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质量(kg)分制作与安装。
第1.13.16条
冷风机的设备质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质量计算。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质量按机组的总质量计算,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质量计算。
第十四节
空调冷(热)源设备安装
第1.14.1条 冷(热)源设备以制冷量“kW”为步距划分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1.14.2条
机组安装需要设置隔震垫、橡胶板而项目中未列者,可以按设计数量列人计算,其他不变。
第1.14.3条
设备基础螺栓按设备自带考虑,未带者按实列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