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说明
第4.1.1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包括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上标明的尺寸计算,未标明尺寸的部位可按比例尺测算。
第4.1.2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炉窑部位、砖种与施工顺序,根据有关要求,依次计算。
第4.1.3条
在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1.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3.断面积小于为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m的孔洞。
4.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第4.1.4条
凡由异、特型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第4.1.5条
第一章专业炉窑中的31个炉种的炉窑砌筑消耗量中,已综合了选砖、预砌筑、砖加工(临时和集中)、吹风清扫(包括吸尘)以及二次勾缝等辅助工序的消耗量。
第二节
专业炉窑
第4.2.1条
高炉本体的工程量不分部位按砖种计算,炉体各部所需的条子砖,如用定型耐火砖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4.2.2条
凡设计要求采用母砖加工成子砖组装成结合砖的高炉与热风炉各部位,其工程量按加工后实体积计算,其加工损失量允许按大样图计算。
第4.2.3条
高炉炭捣压下量按45%计算。
第4.2.4条 热风炉一般耐火喷涂回弹率按45%计算,球顶和联络管按55%计算。
第4.2.5条
高炉内吊盘工程量,按炉内最大径处计算。
第4.2.6条
焦炉钢结构施工大棚的折旧计算规定:
1.钢架支柱、横梁按五次计算。
2.钢屋架、轨道按四次计算。
3.支撑、拉杆按三次计算。
4.檩条、梯子、电力设备按二次计算。
5.屋面瓦、围护墙瓦、照明设备按一次计算。
注:如采用镀锌瓦铁皮应考虑回收率25年。
6.仓储费按2.5年计算,其中使用期1年、闲置期1.5年。
7.维护保养费按闲置1.5年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焦炉烘炉工作大棚使用期间应计取费用=(工作棚摊销费+仓储费+保养费)。
第4.2.7条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计取办法:
1.凡炭化室高度为27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8%计取。
2.凡炭化室高度为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6%计取。
3.凡炭化室高度为4300_以上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4%计取。纳入焦炉烘炉、热态工程包干系数内的项目明细如下:
(1)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小烘炉砌红砖,小烘炉铺石英砂,小烘炉、封墙、火床砌黏土质耐火砖,铁板风档,抵抗墙正后面砌黏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安塞子砖,重砌小炉头,烘炉烟囱,保护板灌浆,水炉头灌浆,炉顶灌浆,磨板砖缝灌浆,炉顶表面精整,蓄热室封墙刷浆,炭化室封墙、废气瓣与小烟道刷涂料,弯管连接处、上升管管座、桥管管口、保护板底石棉绳密封,炉体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抵抗墙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炭化室封墙边、蓄热室封墙边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装煤口、上升管口临时勾缝、密封,保护板防水层’拉条沟浇注料,炉顶吹风清扫,小烘炉、火床拆除,废物外运。
(2)炭化室高度43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烘炉火床砌黏土质耐火砖,烘炉小灶砌红砖、黏土质耐火砖,烘炉烟囱砌红砖,炭化室封墙砌黏土质耐火砖,装煤孔盖周围泥浆密封,烘炉小灶挡风板、保护板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黏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红砖、黏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表面红砖重砌,炉顶、小炉头、保护板灌浆,炉顶拉条沟吹风清扫,炉体正面二次勾缝,炭化室底磨板灌浆,端墙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并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上部接头与底部石棉严密,小烟道承插口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废气瓣与烟道弯管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严密并抹灰,桥管与水风阀连接处严密并抹灰,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缝,炉顶横拉条沟填隔热烧注料,炉顶纵拉条沟浆找平,蓄热室、炭化室封墙刷浆,拆除烘炉、火床、水灶及烟囱,拆除炭化室封墙、临时小炉头防水层,废物外运。
(3)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60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砌黏土质耐火砖,烘炉小灶及烟囱砌筑,装煤孔盖周围灰浆密封,保护板做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黏土质耐火砖,蓄热室封墙砌黏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黏土质耐火砖,炉门、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表面缸砖重砌,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灌浆,小炉头灌浆,保护板灌浆,砖煤气道灌浆,炭化室磨板灌浆,炉顶拉条沟、保护板灌浆孔、砖煤气道等部位吹风清扫二次勾缝,端墙正面胀缝石棉严密后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接头处、底部、小烟道与废衬管、衬管与废气瓣、废气瓣与烟道弯管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后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密封后抹灰,桥管与水封阀连接处密封,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石棉绳密封,测温、测压孔四周石棉绳严密后抹灰,炉肩与保护板、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抹严密,炉底下喷管四周勾缝抹灰,横拉条沟填隔热浇注料,纵拉条沟填耐火浇注料,拆除烘炉火床、小灶及烟囱,拆除临时小炉头及防水层。
烘炉热态工程项目划分比例见表4.2.7。
表4.2.7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项目划分比例 单位:%
第4.2.8条
焦炉的炉体砌筑工程量,原则上应根据图示尺寸按实体积计算。
第4.2.9条
在焦炉按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异、特型耐火砖设计备用量,不得计入砌筑工程量。
第4.2.10条
焦炉设计采用标准型耐火砖(包括红砖、隔热耐火砖),需作改型加工时,应按改型后实体积计算工程量,其加工损失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1条
凡炼钢转炉设计采用带有有效使用期的耐火制品,在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备品不在工程量计算范围以内。装运保存制品的密封金属集装箱,其启、封、割焊工程量,参照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第4.2.12条
电炉熔池反拱底垫层工程量,按平均厚度计算。
第4.2.13条
混铁车的受铁口、出铁口所占体积应予扣除,罐底突出斜坡按高度的平均值计算。
第4.2.14条
加热炉(包括连续式加热炉、环形加热炉、步进式加热炉)炉体工程量计算,除异特型烧嘴砖在自身造型上的孔洞要扣除外,其他采用加工砖形成的看孔口、窥视孔均不扣除。
第4.2.15条
环形加热炉炉体结构中,凡采用砖加工或浇注料为金属拉固件或锚固件所预留的沟缝或胀缝可不扣除。
第4.2.16条
步进式加热炉梁柱耐火浇注料不包括异型模,应按图示尺寸另行计算,根据建炉座数考虑摊销比例。
第4.2.17条
铝电解槽炭块组制作,应按浇铸磷生铁或捣打底糊的净重计算工程量(但不包括炭块和钢棒质量)。
第4.2.18条
铝电解槽阴极炭块安装,按成品炭块(已铣燕心槽)的净重计算工程量。
第4.2.19条
铝电解槽捣打底糊工程量的计算,包括垫缝及槽延板以及侧部炭块之间缝内底糊的用量。
第4.2.20条
铝电解槽侧部炭块和角部炭块如采用毛胚加工,在工程量中只计算加工后成品部分质量。
第4.2.21条
阳极注型工程量计算,包括阳极糊的注型和腻缝。
第4.2.22条
镁电解槽石墨阳极加工制作工程量计算包括磷酸浸渍。如加工中需要改型,其损耗量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第4.2.23条
玻璃熔窑工程量计算中,应严格区分干砌与湿砌二类不同施工方法的项目。
干砌项目为:池底、池壁、下、上层浇注制品、吊挂平拱、桥砖、格子砖等,其余项目均按湿砌条件考虑。
第4.2.24条
当玻璃熔窑窑壁和胸墙设计要求为弧形砌体时,工程量可单独列项计算。
第4.2.25条
玻璃熔窑应用的大型或特大型高级耐火制品(包括石英砖、锆石英砖、刚玉砖、锆刚玉砖、莫来石砖、锆莫来石砖)设计要求机床铣、刨或研磨时,其加工工程量另行计算。
第4.2.26条
玻璃熔窑熔池垂直支撑拱胎工程量按砌体内直径的展开面积计算,根据拱跨大小按规定系数调整。
第4.2.27条
回转窑圆形砌体内衬不支拱胎采用活动撑砖器,其消耗含量已包括。
第4.2.28条
化工炉窑拉钩砖砖槽内,无论是否放置金具,在计算工程时均不扣除。
第4.2.29条
化工炉窑内衬工程,设计采用耐火纤维毡(板)层铺式结构时,其边缘搭接缝可按20mm计算,也可按设计要求计算。
第4.2.30条
化工炉窑挂砖拉钩垫铁,斜顶或斜墙部位每砖槽按二块计算,直墙部位每砖槽按一块计算,垫铁的单重依据设计施工图示计算。
第4.2.31条
化工炉窑蓄热室设计采用氧化铝空心球结构时,应按图示尺寸计算体积后按容量重折算工程量,不得以设计图示包括备品的材料表质量计算。
第三节
一般工业炉窑
第4.3.1条
一般工业炉窑工程量应按砖种、部位、造型、砖型,按主要工序和次要工序分别计算,如需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4.3.2条
如遇数量不大(小于15m3以下),造型特别复杂,而体积计算过于繁琐的砖型或部位,可按设计图纸标明的单重折算成体积。根据耐火制品的净用量所占体积,换算成砌体工程量公式如下:
V=W
× S/R ÷
P
式中:V--工程量(m3);
W--耐火砖单量;
S--复杂部位设计需用耐火砖块数;
P--每m3砌体净用量中耐火砖所占体积;
R--项目取定容重。
第4.3.3条
管道衬砖工程量按砖种、砖型、内衬直径大小(划分为Φ1m以上、Φ1m以下两个级别)分别计算,如采用隔热耐火砖作内衬时,不必按工作层与非工作层分别划项计算。
第4.3.4条
管道衬砖(包括烟道)遇有岔口时,其砌体工程量除按图形计算外,还可根据岔口造型,按
表4.3.4 增加工程量。
表4.3.4
每一个管道岔口增加工程量表 单位:m3/个

<
图4.3.4中D--变径管大口直径;
d--变径管小口直径;
δ--衬砖厚度;
L--变径管长度。
第四节
不定型耐火材料
第4.4.1条
耐火喷涂料的工程量计算以“10m2”为计量单位,所有炉窑分部位及造型,按重质、轻质和纤维质耐火喷涂料分别计算。消耗量标准中已包括喷涂的回弹和修型损耗,在施工中不作调整。
第4.4.2条
炉壳需作除锈处理时,可按接触面积计算。
第4.4.3条 耐火可塑料按实体积计算工程量,不得因具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第4.4.4条
耐火浇注料中如设计要求埋设钢筋或辅挂钢丝网时,其搭接长度或面积可一并计入工程量。
第4.4.5条
耐火捣打料工程量按实体积计量,不分部位、结构、造型,按热打和冷打划分项目,不得因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第4.4.6条
不定形耐为材料施工模板(除步进梁用异形钢模板外),已按“m3”摊人消耗量内。
第五节 辅助工程
第4.5.1条
选砖。
凡属要求达到特类、I类和II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III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如焦炉),一律不选砖。
第4.5.2条
机械磨砖。
特类砌体: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I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六面磨砖;
Π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注:磨砖面积折算为: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第4.5.3条
机械切砖。
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两条:
1.设计上有要求。
2.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
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
第4.5.4条
预砌筑。
1.球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总量的25%计算(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
2.弧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
3.烧嘴砖: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4.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预砌筑。
5.格子砖: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允许按二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