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道安装
第8.1.1条
各种管道,均以施工图所示中心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包括减压器、疏水器、水表、伸缩器等组成安装)所占的长度。
第8.1.2条
穿墙、楼梯、屋面防水套管及一般套管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8.1.3条 排水管道的消能弯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8.1.4条
塑料排水和的阻火圈、防火套管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8.1.5条 沟槽连接管道执行第七册相应子目。
第8.1.6条
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室内管道公称直径32mm以下的安装工程已包括在内,不得另行计算。公称直径32mm以上的,以“kg”为计量单位。
第8.1.7条
各种伸缩器制作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方形伸缩器的两臂,按臂长在管道长度内计算。
第8.1.8条
管道消毒、冲洗、压力试验,均按管道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所占的长度。
第二节 阀门、水位标尺安装
第8.2.1条
各种阀门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法兰阀门安装,如仅为一侧法兰连接时,所列法兰、带帽螺栓及垫圈数量减半,其余不变。
第8.2.2条
各种法兰连接用垫片,均按石棉橡胶板计算,如用其他材料,不得调整。
第8.2.3条
法兰阀(带短管甲乙)安装,均以“套”为计量单位,如接口材料不同时,可作调整。
第8.2.4条
自动排气阀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支架制作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8.2.5条
浮球阀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联杆及浮球的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8.2.6条
浮标液面计、水位标尺是按国标编制的,如设计与国标不符时,可作调整。
第三节 低压器具、水表组成与安装
第8.3.1条
减压器、疏水器组成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如设计组成与项目不同时,阀门法兰盘和压力表数量可按设计用量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第8.3.2条
减压器安装按高压侧的直径计算。
第8.3.3条
法兰水表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旁通管及止回阀如与设计规定的安装形式不同时,阀门及止回阀法兰盘可按设计规定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第四节
卫生器具制作安装
第8.4.1条
卫生器具组成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已按标准图综合了卫生器具与给水管、排水管连接的人工与材料用量,不得另行计算。化验支架按成品计算。
第8.4.2条
浴盆安装不包括支座和四周侧面的砌砖及瓷砖粘贴。
第8.4.3条 蹲式大便器安装,已包括了固定大便器的垫砖,但不包括大便器蹲台砌筑。
第8.4.4条
大便槽、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水箱托架的制作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8.4.5条
小便槽冲洗管制作与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阀门安装,其工程量另行计算。
第8.4.6条
脚踏开关安装,已包括了弯管与喷头的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8.4.7条
冷热水混合器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支架制作安装及阀门安装,其工程量另行计算。
第8.4.8条
蒸汽一水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莲蓬头安装,不包括支架制作安装及阀门、疏水器安装,其工程量另行计算。
第8.4.9条
容积式水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安全阀安装、保温与基础砌筑,应另行计算。
第8.4.10条
电热水器、电开水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只考虑本体安装,连接管、连接件等工程量另行计算。
第8.4.11条
饮水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阀门和脚踏开关工程量另行计算。
第五节 供暖器具安装
第8.5.1条
热空气幕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支架制作安装另行计算。
第8.5.2条
长翼、柱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以“片”为计量单位,其汽包垫不得换算;圆翼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以“节”为计量单位。
第8.5.3条
光排管散热器制作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已包括联管长度,不得另行计算。
第六节 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第8.6.1条
钢板水箱制作,按施工图所示尺寸,不扣除人孔、手孔质量,以“kg”为计量单位,法兰和短管水位计另行计算。
第8.6.2条
钢板水箱安装,按国家标准图集水箱容量“m3”执行相应项目。各种水箱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七节 燃气管道及附件、器具安装
第8.7.1条
各种管道安装,均按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各种管件和阀门所占长度。
第8.7.2条
除铸铁管外,管道安装中已包括管件安装和管件本身价值。
第8.7.3条
承插铸铁管安装中未列出接头零件,其本身价值应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其余不变。
第8.7.4条
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项目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
第8.7.5条
调长器及调长器与阀门连接,包括一副法兰安装,螺栓规格和数量以压力为0.6MPa的法兰装配,如压力不同可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规格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第8.7.6条
燃气表安装按不同规格、型号分别以“块”为计量单位,不包括表托、支架、表底垫层基础,其工程量可根据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第8.7.7条
燃气加热设备、灶具等按不同用途规格型号,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8.7.8条 气嘴安装按规格型号连接方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