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适用范围如下:
1.制冷站(库)及制冷空调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蒸发器、储液器、分离器、过滤器、冷却器、玻璃钢冷却塔、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排污。
2.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
3.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4.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
5.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涤塔(XT-190型)、干燥器(170×2型)、碱水拌和器(1.6型)、纯化器(HXK-30/59、HXK-1800/15型)、加热炉(15.5型)、加热器(JR-100、JR-13型)、储氧器(50-1型)、充氧台(GC-24型)等附属设备安装。
6.与本册消耗量标准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如支架、框架、防护罩、支柱以及沟、槽、箱等非密闭性容器)制作、安装。
7.设备灌浆: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
二、本章不适用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
三、本章包括下列内容:
1.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放油阀、放水阀、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装。容器单体气密试验(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试验用的管道、装拆盲板、通气、检查、放气等)与排污。
2.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安装,气密试验。
3.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附件安装:附属的密闭性和非密闭性设备安装、气密试验或试漏。
4.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酸洗、试压。
5.空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阀门安装;与本体联体的仪表、转换开关安装;清洗、调整、气密试验。
6.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包括划线、下料、平直、加工、组对、焊接、刷(喷)漆、试漏;安装包括补漆。
四、本章不包括下列内容:
1.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附件安装。
2.平台、梯子、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3.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脱脂、阀门研磨;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统安装。
五、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是按试一次考虑的。如“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第一次乘以调整系数0.9。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乘以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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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密闭性设备”考虑的。如为“非密闭性设备”时,则相应的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0.8。
七、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器、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工日的35%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人工工日占50%。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方可计算。
1.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六册《工艺管道安装工程》、第五册《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第十一册《刷油、绝热、防腐工程》等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
2.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工日,必须全部由上述五册中有关的人工工日组成,如上述五册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工日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工程调整费的计算。
八、本章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如以面积(m2)、容积(m3)、直径(φmm或φm)等作为项目规格时,则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规格,选用相应范围内的项目。至于计算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时,各设备的重量可参考附表。附表中的缺项可按设备实际重量计算。
2.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管道、支架、平台、梯子、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
3.以“型号”作为项目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实物)的型号执行相同的项目。新旧型号可以互换。相近似的型号,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10%以内时,可以执行该消耗量标准。
单台附属设备型号重量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