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共分十章,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道路工程”;第三章“桥涵工程”;第四章“隧道工程”;第五章“给水工程”;第六章“排水工程”;第七章“燃气工程”;第八章“钢筋工程”;第九章“拆除工程”;第十章“措施项目”。
二、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的市政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大中修工程、背街小巷提质改造执行本标准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四、本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实际采用的机械规格和本标准不一致时,除章节说明中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做调整。
五、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并适当参考了其他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本标准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项目内。
4.组合钢模板的回库维修费应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按单位工程材料费的比例另行计取:各单位工程计取比例如下表:
6.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自来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可以调整。
八、本标准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九、本标准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需要再次搬运的,应在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十、本标准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内。
十一、本标准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