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章包括模板、桥涵支架、平台;隧道内临时通风照明、围堰、交通便道便桥、脚手架、施工围挡、井点降水、材料运输等。
一、本章适用范围:
本章内容和本标准其他章配套使用。
二、本章编制依据: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通用项目GYD-301—1999
第二册:道路工程GYD-302—1999
第三册:桥涵工程GYD-303—1999
第四册:隧道工程GYD-304—1999
第五册:给水工程GYD-305—1999
第六册:排水工程GYD-306—1999
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GYD—307—1999
三、本章措施项目未列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标准其他章节内容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第一节 模板工程
说明
一、本节内容适用于道路挡墙、桥涵、隧道、给排水工程的模板制作安装。
二、给水排水和隧道工程模板是按钢模钢撑、复合木模木撑、木模木撑分别列项,其中钢模模数差已考虑用木模。道路挡墙、桥涵模板以木模,工具式钢模为主编制(桥涵防撞护栏采用定型钢模除外)。
三、桥梁现浇梁、板模板均已包括底模,但未包括支架,支架应另行计算。箱涵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现浇梁、板已含支撑,不得另计支架。
四、预制构件模板未包括地胎模,应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混凝土墙、柱、板、沉井壁及池壁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亦不再计算;单孔面积在0.3m2以上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模板工程量之内计算。
二、预制混凝土模板:
1.桥涵工程:
(1)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T形梁、I形梁、双曲拱、桁架拱等构件均按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面积(包括侧模、底模)以平方米计算。
(2)灯柱、端柱、栏杆等小型构件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3)预制构件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不包括胎、地模。
(4)空心板中空心部分,可按模板接触混凝土的面积计算工程量。但采用橡胶囊抽拔,其摊销量已包括在子目中,不再计算空心部分模板工程量。
2.给排水及构筑物: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按构件的实体积以“m3”计算。应扣除单孔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的体积。预制构件模板,不包括地胎模。混凝土及砖地模执行本节相应项目。
3.各种构件的地模胎膜,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量,并应包括操作等必要的宽度以“m2”计算。
第二节 桥涵支架工程
说明
一、本节内容包括桩基础支架平台、木垛、支架的搭拆,打桩机械、船排、吊装、机械设备万能杆件的组拆。
二、支架平台适用于打桩及钻孔灌注桩。支架平台分陆上平台与水上平台二类。
三、桥涵拱盔、支架均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在内。
四、组装、拆卸船排项目中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
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
五、打桩机械锤重的选择如下表:
桩类别
|
桩长度
|
桩截面积S(m2)或管径φ(mm)
|
柴油桩机锤重(kg)
|
|
L≤8.00
|
S≤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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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
L≤8.00
|
0.05<S<0.105
|
1200
|
钢筋混凝土
|
8.00<L≤16.00
|
0.105<S≤0.125
|
1800
|
方桩及板桩
|
16.00<L≤24.00
|
0.125<S≤0.160
|
2500
|
|
24.00<L≤28.00
|
0.160<S≤O.225
|
4000
|
|
28.00<L≤32.00
|
0.225<S≤0.250
|
5000
|
|
32.00<L≤40.00
|
0.250<S≤0.300
|
7000
|
桩类别
|
桩长度
|
桩截面积S(m2)或管径φ(mm)
|
柴油桩机锤重(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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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8.00
|
φ 400
|
2500
|
|
L≤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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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550
|
4000
|
|
L≤25.00
|
φ600
|
5000
|
钢筋混凝土管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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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0.00
|
φ600
|
7000
|
|
L≤25.00
|
φ800
|
5000
|
|
L≤50.00
|
φ800
|
7000
|
|
L≤25.00
|
φ1000
|
7000
|
|
L≤50.00
|
φ1000
|
8000
|
注: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套用锤重18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
六、搭、拆水上工作平台,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搭拆打桩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1.桥梁打桩: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5.5+A+2.5)×(6.5+D)
每条通道:F2=
(6.5×[L-(6.5+D)]
2.钻孔灌注桩: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A+6.5)×(6.5+D)
每条通道:F2=
(6.5×[L-(6.5+D)]
式中: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面积;
F2—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间通道工作平台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二排桩之间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二、凡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
三、桥涵拱盔、支架空间体积计算:
1.桥函拱盔体积按起拱线以上弓形侧面积乘以(桥宽+2m)计算;
2.桥涵支架体积为结构底至原地面(地面硬化后按硬化后的地面,水上支架为水上支架平台顶面)平均标高乘以纵向距离再乘以(桥宽+2m)计算。
工作平台面积计算示意图

注:图中尺寸均为m,柱中心距为D,
通道宽为6.5。
附表:
导梁全套设备质量表
标准跨径(m)
|
13
|
16
|
20
|
25
|
30
|
40
|
50
|
单导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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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46.2
|
53.1
|
-
|
-
|
-
|
-
|
双导梁
|
-
|
-
|
-
|
115.7
|
130.0
|
165.0
|
200.0
|
一个悬臂吊机及悬浇挂篮设备质量表
块件重(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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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70
|
100
|
130
|
150
|
200
|
悬臂吊机
|
47.4
|
59.8
|
90.0
|
117.0
|
135.0
|
180.0
|
悬浇挂篮
|
-
|
-
|
55.5
|
63.3
|
105.0
|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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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号块托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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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零号块顶面梁宽7t/m计算质量
|
第三节 隧道内临时通风照明工程
说明
一、本节适用于隧道硐内施工所用的通风、供水、送风、照明、动力管线以及轻便轨道线路的临时性工程。
二、本节按年摊销量计算,一年内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每增一季增加,不足一季(3个月)按一季计算(不分月)。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粘胶布通风筒及铁风筒按每一硐口施工长度减30m计算。
二、风、水钢管按硐长加100m计算。
三、照明线路按硐长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规定需要安双排照明时,应按比例实际双线部分增加。
四、动力线路按硐长加50m计算。
五、轻便轨道以施工组织设计所布置的起、止点为准,如实际为双线应加倍计算,对所设置的道岔,每处按相应轨道折合30m计算。
六、硐长=主硐+支硐(均以硐口断面为起止点,不含明槽)。
第四节 围堰工程
说明
一、本节适用于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
二、本节围堰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实际量按实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三、围堰工程50m范围以内取土、砂、砂砾,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50m范围以外的土方、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但应扣除定额中土方现场挖运的人工:55.5工日/100m3黏土。本标准括号中所列黏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四、本节围堰中的各种木桩、钢桩均按第一章水上打拔工具桩执行,数量按实计算。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
桩数量仅供参考。
五、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扣除子目中驳船费用而套用相应的脚手架子目。
六、筑土围堰项目是以人力施工考虑的。如实际是机械施工的筑土围堰,其工程量的30%按筑土围堰计算,工程量的70%按机械土方工程相应的项目执行。
七、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5m以内。
八、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九、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心的宽度超过2.5m,则超出部分可套筑岛填心子目。
十、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
定,但不得小于1m。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围堰工程分别采用立方米和延米计量。
二、用立方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
三、以延长米计算的围堰工程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四、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计算。
五、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时应乘以调整系数:装1m3土需用麻袋或尼龙袋数除以17.86。
第五节 脚手架、井点降水及其他工程
说明
一、本节钢管脚手架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砌筑物高度超过1.2m可计算脚手架搭拆费用。基础浇注脚手不包括斜道,若发生时另按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中脚手架斜道计算;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转运施工材料时,不再计算斜道费用。对无筋或
单层布筋的基础和垫层不计算脚手架。
二、混凝土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以内,重量在100kg以内的各类小型构件。小型构件、半成品运输系指预制、加工场地取料中心至施工现场堆放使用中心距离的超出150m的运输。
三、井点降水项目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粉砂土、砂质粉土、黏质粉土或淤泥质夹薄层砂性土的地层。其他降水方法如深井降水、集水井排水等,另行补充。
四、井点降水: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的采用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降下深度6m
以内采用轻型井点,6m以上30m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喷射井点项目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井点间距根据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轻型井点管间距为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大口轻井点管间距为l0m。轻型井点井管(含滤水管)的成品价可按所需钢管的材料价乘以系数2.40计算。
五、井点降水过程中,如需提供资料,则水位监测和资料整理费用另计。
六、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七、井点降水必须保证连续供电,在电源无保证的情况下,使用备用电源的费用另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脚手架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砌筑高度以m2计算。柱形砌体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砌筑高度以m2计算。浇混凝土基础浇注脚手按搭设的面积以m2计算。给排水检查井井字架按搭设高度以座为单位计算,每座井计算一次。
二、满堂脚手架按实际搭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在3.6m内不计;高度在3.6m~5.2m内计算基本层;
高度超过5.2m以上时,每超过1.2m计算一个增加层。不足1.2m时,在0.6m及以上,计算一个增加层小于0.6m不计算增加层。
三、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30根为一套。井点使用费用项目单位为套天,累计根数不足一套者作一套计算,一天系按24h计算。井管的安装、拆除以“根”计算。
四、施工围挡按搭设长度乘以搭设高度计算。
五、施工便道、便桥: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面积和长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