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市桥隧设施维修工程计价程序,使用湘建价2016年160号文《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的市政工程道路、桥涵、隧道工程相关规定。
二、城市桥隧设施维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除管理费、利润、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增加费按表1执行外,其他均使用湘建价2016年160号文《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的市政工程道路、桥涵、隧道工程相关规定。
表1 城市桥隧设施维修建设工程管理费、利润、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增加费计费标准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费基础 |
费率标准(%) |
|
一般计税法 |
简易计税法 |
|||
1 |
企业管理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31.46 |
31.71 |
2 |
利润 |
人工费+机械费 |
23.18 |
23.83 |
3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增加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37.17 |
37.99 |
三、人工费调整规定,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相关文件,使用其道路、桥涵、隧道工程的工资单价。
四、本消耗量定额中材料价格发布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 号)规定采取含税价格。根据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应采取不含税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等所含税金采取综合税率除税。材料除税税率,可依据湘建价2016年72号文附件二《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及湘建价2016年160号文当中的相关规定调整。
五、机械费按《湖南省城市桥隧设施维修养护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桥隧维修定额”)计算,汇总机械费乘以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系数在“桥隧维修定额”的管理文件中发布。本消耗量中涉及的机械均是小型机械,按照可按照湘建价2016年160号文当中的机械除税的相关规定除税。
六、招标及施工中的造价管理,除“桥隧维修定额”管理文件有规定的外,一般参照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市政工程道路、桥涵、隧道工程相关条款执行。
七、本章所未包含子目可借用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市政、桥涵、隧道工程相关子目,人工、机械乘以1.25系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