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土建结构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平房全房拆除,土方及垫层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结构加固工程,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隔声吸声工程,室外工程,场外运输工程,模板工程工程共十二章。 二、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加固及一般单层房屋翻建工程。 三、本标准中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除各章另有规定外,材料可以替换。 四、本标准中已注明厚度的子目,与设计要求的厚度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相应子目。 五、本标准拆除工程均不包括对水电线路及设备的拆除和保护。 六、本标准中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按照占该子目材料的百分比表示。 七、本标准中人工消耗量按不同檐高房屋建筑工程综合测定。 八、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不包括搭拆模板。 九、凡本说明内未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