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热力设备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锅炉本体、锅炉附属及辅助设备、金属结构的拆除、检修及安装工程。
二、本标准子目中,除在工作内容中写明主要施工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材料设备、工器具的场内搬运、配合质量检查、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等工作内容。
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子目:
1.泵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工程》相应子目。
2.锅炉房、热力站内管道执行第四册《站类管道工程》相应子目。
3.阀门及附件执行第六册《给排水、采暖工程》相应子目。
4.剔槽、打洞、支架制作安装、保温执行第九册《辅助工程》相应子目。
四、本标准不包括施工、试验、试运行所需的水、电、油(油脂)、气等。
五、本标准中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合并在其他材料费里,按照材料消耗量的百分比表示,带()的主要材料不作为其计取基数。
六、本标准中人工消耗量按不同檐高房屋建筑工程综合测定。
七、凡本说明内未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