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监控报警系统、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拆除及安装。 二、本标准子目中,除在工作内容中写明主要施工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材料设备、工器具的场内搬运、配合质量检查、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等工作内容。 三、工作内容除已注明外,还包括整理填写检验记录、报告等附属工作。 四、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子目: 1.泵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工程》相应子目。 2.消防管道、管件、水箱执行第六册《给排水、采暖工程》相应子目。 3.剔槽、打洞、支架制作安装、保温执行第九册《辅助工程》相应子目。 4.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工程》相应子目。 5.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垫层、基础、砌筑、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等执行《土建结构工程》相应子目。 五、本标准不包括施工、试验、试运行所需的水、电、油(油脂)、气等。 六、本标准中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合并在其他材料费里,按照材料消耗量的百分比表示,带()的主要材料不作为其计取基数。 七、本标准中的螺栓1“套”,包括螺栓1个,螺母1个,垫圈2个,弹簧圈1个。 八、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按6m以下编制;当操作高度超过6m时,其超出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
九、本标准中人工消耗量按不同檐高房屋建筑工程综合测定。 十、凡本说明内未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