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给排水、采暖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给排水、采暖管道、管道附件、卫生器具、供暖器具的拆除、检修及安装工程。 二、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子目: 1.站类、一般工业厂房类(锅炉房、泵房、软化室、厂房等)内设备管道执行第四册《站类管道工程》相应子目,设在建筑物内的以泵房外墙皮为界。 2.剔槽、打洞、支架制作安装、保温执行第九册《辅助工程》相应子目。 3.泵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工程》相应子目。 4.挖填土方、基底处理、填砂、基础、垫层、暖气沟、各类井砌筑等执行《土建结构工程》相应子目。 5.本标准设备安装不包括基础浇注及二次灌浆,基础浇注及二次灌浆执行《土建结构工程》相应子目。 三、本标准子目中,除在工作内容中写明主要施工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材料设备、工器具的场内搬运、配合质量检查、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等工作内容。 四、本标准不包括施工、试验、试运行所需的水、电、油(油脂)、气等。 五、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按6m以下编制;当操作高度超过6m时,其超出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
六、本标准中人工消耗量按不同檐高房屋建筑工程综合测定。 七、在已封闭管道井、净高小于1.6m管道(设备)层(间)及通行沟(半通行沟)、顶棚内进行施工,相应子目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15。 八、本标准中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合并在其他材料费里,按照材料消耗量的百分比表示,带()的主要材料不作为其计取基数。 九、凡本说明内未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