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中建筑智能化设备拆除及安装工程。 二、本标准子目中,除在工作内容中写明主要施工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的场内搬运、配合质量检查、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等工作内容。 三、有关规定: 1.配管、线槽、桥架、电气设备、电气器件、接线箱、接线盒、电线、立杆等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工程》相应子目。 2.剔槽、打洞、保温、支架制安等执行第九册《辅助工程》相应子目。 3.本标准设备安装不包括土方挖填、基础浇注及二次灌浆等,发生时执行《土建结构工程》相应子目。 4.本标准不包括系统的调试及试运行。 5.本标准不包括施工、试验、试运行所需水、电、油(油脂)、气等,发生时另行计算。 6.本标准中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合并在其他材料费里,按照材料消耗量的百分比表示,带()的主要材料不作为其计取基数。 7.本标准中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除各章另有规定外,材料可以替换。 8.本标准中的螺栓1“套”,包括螺栓1个,螺母1个,垫圈2个,弹簧圈1个。 四、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按6m以下编制;当安装高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应子目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
五、本标准中人工消耗量按不同檐高房屋建筑工程综合测定。 六、凡本说明内未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