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辅助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剔槽、打洞、支架制作安装、保温工程。 二、本标准子目中,除在工作内容中写明主要施工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材料设备、工器具的场内搬运、配合质量检查、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等工作内容。 三、本标准不包括施工、试验、试运行所需的水、电、油(油脂)、气等。 四、本标准中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合并在其他材料费里,按照材料消耗量的百分比表示,带()的主要材料不作为其计取基数。 五、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按6m以下编制;当操作高度超过6m时,其超出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
六、本标准中人工消耗量按不同檐高房屋建筑工程综合测定。 七、凡本说明内未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