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古建筑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分为上、中、下三册,包括石作工程,砌体工程,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木构架及木基层工程,斗栱工程,木装修工程,油漆彩画工程,裱糊工程共10章5023个子目。
二、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按照明清传统工艺、工程做法和质量要求的古建筑、仿古建筑、构筑物修缮工程及保护性异地迁建工程、复建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缮工程中如遇采用现代工艺及工程做法的项目,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均应执行《土建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及《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及相关规定。
三、本标准编制依据
1.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物保护工程、古建筑修缮工程、老城保护修缮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2.现行古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工艺标准、操作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明、清官式建筑有关历史文献、技术资料;
4.古建筑修缮工程典型设计图纸资料、施工方案:
5.《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三册明、清官式建筑(TY01-01(03)-2018)及历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
6.《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DB11/638-2016);
7.现场测定的相关数据。
8.其他相关资料。
四、本标准是根据本市大多数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及作业水平、管理水平并结合古建筑修缮工程特点,以传统手工操作为主且配合相应中小型机械作业为准编制的。
五、本标准中人工消耗量按不同檐高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综合测定。
六、古建筑檐高按下列规定计算:
1.檐高上皮以正身飞椽上皮为准,无飞椽的量至檐椽上皮。
2.檐高下皮规定如下:
(1)建筑物下的月台、高台(均不含建筑物本身的台基)高度不超过2m,或者高度超过2m但其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内时,檐高
由自然地坪量至最上一层檐头:
(2)建筑物下的月台、高台(均不含建筑物本身的台基)高度超过2m且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外时,檐高由台上皮量至最上一层檐头。
七、建筑物下的月台、高台(均不含建筑物本身的台基)高度超过2m且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外时,由自然地坪到月台、高台上的材料、构件、配件运输,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八、本标准不包括砖瓦件、石构件、木构件等材料场外集中加工制作后到施工现场的运输,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九、本标准所列灰浆是以传统灰浆为准,如使用灰浆品种与标准不同时,可按照附录一“传统古建筑常用灰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
十、本标准以保护性拆除、拆卸、整修为准,考虑了对建筑物原有材料及构件的清理、整修及场内分类码放。
十一、本标准中若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整系数,均连乘计算。
十二、本标准材料消耗量用()表示的,执行时应根据实际数量补充完整。
十三、本标准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