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仿古建筑工程包括:砌筑工程、石作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木作工程、屋面工程、地面工程、抹灰工程、油饰彩画工程、措施项目共九章。
二、仿古建筑工程包括仿古构筑物。
三、本标准除有特别说明外,各章所列子目(包括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柱、梁、枋、檩等)均按北京地区明、清传统建筑形制及做法编制。
四、有关檐高、层高的规定:
1.檐高:
(1)上皮:有飞椽者为正身飞椽上皮;无飞椽者为檐椽上皮。
(2)下皮:无月台或月台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内者,为自然地坪;月台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外或城台、高台上的建筑,为台基上表面。檐高按上下皮之间距离计算。
2.层高:首层从±0.00至首层顶部结构顶面的高度计算:其余各层的层高均以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计算。
五、一般成品保护工作已包括在子目内容中。
六、仿古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项目(如土石方、防水、保温等),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七、本标准中人工消耗量按不同檐高仿古建筑工程综合测定。
八、本标准中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可以换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