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包括符合国家标准定型的曳引式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机械及电气部分的安装等8节共83个子目。
二、本章曳引式电梯按速度≤2.0m/s、载重量≤3000KG编制;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按载重量≤5000KG编制;杂物电梯按载重量≤300KG编制。
三、本章包括下列内容:
1.准备工作、搬运、制作样板、放线、清理预埋件及道架、导轨、缓冲器等安装。
2.组装轿厢、对重及层门安装。
3.稳工字钢、曳引机、抗绳轮、复绕绳轮、平衡绳轮。
4.挂曳引钢丝绳或曳引钢带、平衡链或绳。
5.清洗设备、加油、调整、试运行。
6.电气部分的接线等。
四、本章不包括下列内容:
1.电梯本体外的电源线路、双路配电箱柜及控制开关安装。
2.基础型钢和各种支架的制作。
3.电梯喷漆。
4.接地极与接地干线敷设。
5.轿厢内的空调(随电梯设备自带除外)、冷热风机、闭路电视、步话机、音响设备。
6.电梯集中监视系统。
7.电梯模拟装置(随电梯设备自带除外)。
8.电动发电机组的安装。
9.门封堵,防水台制作,缓冲器基础制作。
五、有关规定:
1.电梯门厅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标准。如增减时,按增减层门和轿厢门的相应子目计算。
2.电梯设备紧固件及电控系统电线管及线槽、金属软管、管子配件、电缆、电线、接线箱(盒)、轿厢照明灯具及其他附件、备件等,均是按设备
自带编制的。
3.曳引式电梯运行速度超过≥2.5M/S时,参照下表调整
项目名称 | 系数 | |
电梯速度 | 3.5M/S | 1.2 |
6M/S | 1.4 | |
8M/S | 1.6 |
4.强制驱动式电梯执行曳引式电梯相应子目。
5.两部及两部以上并列运行及群控电梯,每部应增加调试工日:30层以内增加7工日,50层以内增加9工日,80层以内增加11工日。
6.本章是以室内地平±0以下为底坑考虑的,如遇区间电梯底坑在中间层时,其下部楼层垂直搬运工作另行计算。
7.自动扶梯按每部单节提升高度6m以内的成品设备编制,每增加一节人工工日增加30%,异形或重型扶梯人工工日增加60%。
8.自动人行道按6m一节编制,每增加一节,人工工日增加15%。
9.本章已考虑了高层作业工时。
10.本章不包括机器钢板底座制作、间隔梁制作安装等内容,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关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电梯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二、电梯安装的楼层高度按平均层高4m以内为标准,如超过4m时,按增加提升高度子目计算。
三、增减层门、轿厢门及辅助项目按图示数量计算。
四、直角贯通轿厢门执行轿厢门子目,消耗量乘以系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