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10kV以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架空线路工程中的钢管杆基础、灯具安装工程中的组立铁杆基础,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子目。 三、本标准设备安装未包括基础浇注及二次灌浆,基础浇注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子目;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四、本标准排管敷设工程未包括土方、砌筑、混凝土、模板、钢筋、检查井等项目,发生时分别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和《构筑物工程》相应子目。 五、本标准(除特殊子目外)均不包括施工、试验、空载、试车用水和用电,不包括带负荷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试运转所需油(油脂)、气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六、本标准不包括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相关内容,另行计算。 七、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6m以下编制;当安装高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应子目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计算超高降效增加费:
八、高层建筑施工,本标准人工消耗量基于不同建筑物檐高综合测定编制。 九、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本标准中其他材料费以材料消耗量中不带括号的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为基数按“%”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