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五册《建筑智能化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大厦、智能小区新建和扩建项目中的智能化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
二、配管、线槽、桥架、电气设备、电气器件、盒、电线、凿槽、打洞(孔)、立杆、UPS不间断电源、支吊架制作安装,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三、室外光缆、程控交换设备、馈线执行第十一册《信息通信设备与线缆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四、本标准设备安装未包括基础浇注及二次灌浆,基础浇注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子目;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五、本标准不包括下列系统的系统调试、试运行,应另行计算。
1.计算机应用、网络系统联调、试运行;
2.综合布线系统调试、试运行;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调试、试运行;
4.有线电视、卫星接收系统调试、试运行;
5.音频、视频系统相关调试、试运行;
6.安全防范系统调试、试运行;
7.智能家居系统调试、试运行。
六、本标准均不包括施工、试验、空载、试车用水和用电,不包括带负荷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试运转所需油(油脂)、气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6m以下编制 ;当安装高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应子目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计算超高降效增加费
操作高度 | 10m以内 | 30m以内 | 50m以内 |
超高系数 | 0.10 | 0.20 | 0.50 |
八、高层建筑施工,本标准人工消耗量基于不同建筑物檐高综合测定编制。
九、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本标准中其他材料费以材料消耗量中不带括号的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为基数按“%”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