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九册《消防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消防工程。 二、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2.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罐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执行本标准相应子目。 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子目: 1.各种消防泵、稳压泵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2.采用焊接工艺的不锈钢管(铜管)和管件安装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子目。 3.阀门、气压罐,消防水箱、套管、支架制作安装(注明者除外)、室外埋地管道、采用卡压工艺的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安装、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及管件安装,采用焊接工艺的消火栓管道,执行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子目。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子目。 5.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剔槽打洞等安装,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6.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等执行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7.管沟、基坑及井类的土方开挖、回填、垫层、基础、砌筑、路面开挖及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等项目,分别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和《构筑物工程》相应子目。 四、本标准不包括系统调试工作内容,如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水灭火控制装置调试、防火控制装置调试、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调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另行计算。 五、本标准均不包括施工、试验、空载、试车用水和用电,不包括带负荷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试运转所需油(油脂)、气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六、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6m以下编制;当安装高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应子目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计算超高降效增加费:
七、高层建筑施工,本标准人工消耗量基于不同建筑物檐高综合测定编制。 八、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本标准中其他材料费以材料消耗量中不带括号的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为基数按“%”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