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采暖、燃气工程和医疗气体设备及附件安装。 二、管道分界: 1.室内外管道界线划分: (1)采暖、给排水管道:室内外管道以建筑物外墙面1.5m分界。 (2)燃气管道: ①地下引入室内的管道以室内第一个阀门为界。 ②地上引入室内的管道以墙外三通为界。 2.本标准与市政管道界线划分: (1)采暖、给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计量表井、阀门井、碰头井)为界。 (2)燃气管道:以调压装置前的阀门井为界。 三、以下内容执行其他册相应子目: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管道、站(泵、机)房、锅炉房内设备配管均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子目,设在建筑物内的以泵房外墙皮为界。 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子目。 3.水泵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其中变频泵组执行本册第八章采暖、给排水设备相应子目。 4.打洞眼、凿槽等项目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5.板式换热器执行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6.分集水器、医用气体系统管道、管道盲板安装执行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子目。 7.管道若采用沟槽连接时,执行第九册《消防工程》相应子目。 8.埋地管道挖填土方、基底处理、填砂、燃气调压箱土方、基础、垫层等工程,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子目;暖气沟、各类井砌筑工程,执行《构筑物工程》相应子目。 9.本标准设备安装未包括基础浇注及二次灌浆,基础浇注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子目;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四、本标准不包括采暖工程、空调水工程系统调试费,另行计算。 五、本标准均不包括施工、试验、空载、试车用电、用水。带负荷试运转、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试运转所需油(油脂)、气等费用,另行计算。 六、在净高小于1.6m管道(设备)层(间)内进行施工,相应子目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15。 七、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6m以下编制;当安装高度超过6m时,其超出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计算超高降效增加部分
八、高层建筑施工,本标准人工消耗量基于不同建筑物檐高综合测定编制。 九、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本标准中其他材料费以材料消耗量中不带括号的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为基数按“%”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