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市政工程》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内容包括:桩基,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立交箱涵,钢结构,桥涵附属工程,模板工程七章共192个子目。
二、本标准中的材料材质、型号、规格、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换算。
三、本标准中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不同时,允许换算。
四、本标准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不同时,执行每增减厚度的相应子目。
五、本标准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六、本标准中现浇混凝土子目内不含钢筋、预埋件,发生时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第四章“钢筋工程”相应子目。
七、本标准中的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项目执行第二册《道路工程》第二章“道路面层”相应子目。
八、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