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消耗量标准)市政工程》第四册“管网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内容包括:砌体与装修工程,混凝土工程,给水管道铺设及附件安装,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排水管道铺设,排水管道附属构筑物,燃气管道铺设及附件安装,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热力管道铺设及附件安装,防腐、保温、刷油、防水,非开挖施工,模板工程十二章共2589个子目。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管道附属构筑物工程。
三、本标准与《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使用界限划分:
1.采暖、给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计量表井、阀门井、碰头井)为界。
2.燃气管道:以与调压装置前的阀门井为界。
四、本标准与《构筑物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使用界限划分:
1.室外采暖、给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计量表井、阀门井、碰头井)为界,以内时(不含碰头井)井类执行构筑物工程相应子目;以外时(含碰头井)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子目。
2.室外燃气管道:以与调压装置前的阀门井为界,以内时(不含碰头井)井类执行构筑物工程相应子目;
以外时(含碰头井)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子目。
五、本标准中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与本标准不同时,允许换算。现浇混凝土子目中不包括混凝土输送。
六、本标准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不同时,执行每增减厚度的相应子目。
七、本标准中的材料材质、型号、规格、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编制,设计要求与本标准不同时,允许换算。
八、本标准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九、金属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预算价格包括加工厂至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运输。混凝土预制构件预算价格包括预制构件钢筋。
十、钢管包括集中防腐及防腐厂至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运输。
十一、浅埋暗挖工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
十二、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本标准中其他材料费以材料消耗量中不带括号的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为基数按“%”计算。
十三、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1.管道土石方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子目;
2.管道降水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子目;
3.沟槽、基坑支护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三章“基坑及边坡支护工程”相应子目。
十四、混凝土模块类别:
I类:MY7、MY8、MY9、MY11、MY13、MY15、MY18、30M、40M、40M-L、40M-R.
II类:30M-L、30M-R、30M-30L、30M-30R、40M-22.5L、40M-22.5R.
III类:40M-6。
十五、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