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三册“通信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挖、填电缆沟及敷设通信管道,敷设光(电)缆及电线,布放设备电缆及导线,安装机柜、机座、走线架及配线架,电话系统设备,无线通信系统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时钟系统设备,视频监视系统设备,广播系统设备,通信电源设备与接地装置,计算机网络与通用设备,配管与托板托架安装,共13章429个子目。 二、本标准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高架站及车辆基地综合编制。 三、本标准各种钢管、塑料管敷设、光(电)缆和电线的敷设以及设备安装操作高度均按5m以内编制;超过5m的,其人工工日应乘以下表系数;超过12m的,应按实际方案计算。
四、线缆预留长度按附录预留长度加设计文件要求预留长度计算。 五、本标准中的电线、光(电)缆等材料与设计不同时,可调整。 六、设备安装,除另有规定,均包括设备本身的安装固定,引入引出端子板的接线、端子的压接全部工作内容。不包括设备引出端子板以外的电缆、电线敷设及设备接地。 七、本标准均已包含材料(设备)自现场指定堆放点至安装地点的搬运、运输等工作内容.各子目工作内容不再单独描述。 八、车辆基地通信工程执行本标准。 九、本标准中凡是材料消耗量带“()”的,均不作为其他材料费的计算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