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四册“信号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电缆敷设及防护,信号机及室外箱、盒,道岔电动转辙机,轨道检测装置,电源设备,室内设备,车载设备安装,其他工程等,共8章265个子目。
二、本标准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高架站及车辆基地综合编制。
三、本标准各种钢管、塑料管敷设、光(电)缆和电线的敷设以及设备安装操作高度均按5m以内编制;超过5m的,其人工工日应乘以下表系数:超过12m的,应按实际方案计算。
操作高度 | 8m以内 | 12m以内 |
超高系数 | 1.1 | 1.15 |
四、线缆预留长度按附录预留长度加设计文件要求预留长度计算。
五、本标准中的电线、光(电)缆等材料与设计不同时允许调整。
六、设备安装除另有规定,均包括设备本身的安装固定,引入引出端子板的接线、端子的压接全部工作内容。不包括设备引出端子板以外的电缆、电线敷设及设备接地。
七、本标准均已包含材料(设备)自现场指定堆放点至安装地点的搬运、运输等工作内容,各子目工作内容不再单独描述。
八、车辆基地信号工程执行本标准。
九、本标准中凡是材料消耗量带“()”的,均不作为其他材料费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