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五册“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变电所,杂散电流,电力监控与辅助监控系统,柔性接触网,刚性接触网,接触轨,动力照明,电缆,配管配线,接地装置共10章630个子目。 二、本标准按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及高架站综合编制。 三、本标准中的材料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调整。 四、本标准各种钢管、塑料管敷设、光(电)缆和电线的敷设以及设备安装操作高度均按5m以内编制;超过5m的,其人工工日应乘以下表系数;超过12m的,应按实际方案计算。
五、零星拆除工程按本标准相应安装项目的人工和机械消耗分别乘以以下系数: 1.拆除混凝土支柱系数为1.25,拆除钢支柱系数为0.9; 2.拆除设备、器材类、管、线类(包括电缆、光缆、汇流排、导线、绞线等)系数为0.7。 六、除各章另有说明外,本标准均已包含材料(设备)自现场指定堆放点至安装地点的搬运、运输等工作内容。 七、线缆预留长度按本册第八章电缆预留长度加设计文件要求预留长度计算。 八、车辆基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动力照明工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通用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九、本标准中凡是材料消耗量带“()”的,均不作为其他材料费的计算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