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七册“机电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梯与自动扶梯,站台门,人防门和其他工程共6章225个子目。
二、电梯及自动扶梯、站台门工程按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站、地面站及高架站综合编制。
三、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工程中主要包含轨道交通工程专有及特殊机电设备安装项目,不足部分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用安装工程相应子目,其中地下及高架工程的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07。
四、本标准各系统的电缆及电源线敷设、电缆桥架安装、电线槽安装、电线管敷设、电缆沟工程、电线保护管敷设等工程项目,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第五册供电工程相关子目。
五、本标准各种钢管、塑料管敷设、光(电)缆和电线的敷设以及设备安装操作高度均按5m以内编制;超过5m的,其人工工日应乘以下表系数 ;超过12m的,应按实际方案计算。
操作高度 | 8m以内 | 12m以内 |
超高系数 | 1.10 | 1.15 |
六、零星拆除工程按本子目相应安装项目的人工和机械的消耗量乘以0.7,其拆除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七、本标准中凡是材料消耗量带“()”的,均不作为其他材料费的计算基数。
八、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区间机电工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用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的,其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