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TY01-89-2016)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工期定额》(DYD15-02-2001)基础上,依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建筑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阶段确定工期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参照执行: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
四、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时间以及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五、本定额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专业工程四部分。
六、
内蒙古自治区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同类工程的建筑设备和实物工程量不同造成施工工期不同,本定额将内蒙古自治区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工期天数分别列项。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不包括白云鄂博、达茂旗、固阳),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不包括霍林郭勒地区),巴彦淖尔市(不包括乌拉特中旗、后旗),赤峰市乌丹以南(含乌丹),乌兰察布市丰镇和凉城,阿拉善盟(不包括额济纳旗地区)。
二类地区:乌兰察布市(除一类及灰腾梁地区以外),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阿荣旗、莫旗),包头市白云鄂博、达茂旗和固阳,赤峰市乌丹以北地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和后旗,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兴安盟(不包括阿尔山地区)。
三类地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除二类地区以外)、满洲里市,通辽市霍林郭勒地区,乌兰察布市灰腾梁地区,兴安盟阿尔山地区。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执行本定额时不分地区类别。
七、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和节假日等因素。
八、本定额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
九、框架-剪力墙结构工期按照框架结构工期计算。
十、本定额的工期是按照合格产品编制的。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
十一、本定额施工工期的调整
(一)施工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极端天气或政府政策性影响施工进度或暂停施工的,按照实际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出入较大的,应按照实际地质情况调整工期。
(三)施工过程中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化石、流砂、溶洞、暗河、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工期相应顺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调整工期。
(五)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予以顺延。
十二、同期施工的群体工程中,一个承包人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最大工期的单项工程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加1个乘以系数0.
35,加2个乘以系数0.2,加3个乘以系数0.15,加4个及以上的单项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加1个单项(位)工程:T=T1+ T2×
0.35
加2个单项(位)工程:T=T1+(T2+T3)×0.2
加3个及以上单项(位)工程:T=T1+(T2+T3+T4)×
0.15
其中,T为工程总工期:T1、T2、T3、T4为所有单项(位)工程工期最大的前四项,且单项(位)工程工期:T1≥T2≥T3≥T4。
十三、本定额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算:层数以建筑自然层数计算,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计算层数,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十四、本定额子目中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超出本定额范围按照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