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拆除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粉刷、裱糊工程,其他工程,共七章。
二、本册定额是在调查我区各地的施工环境、气候条件等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和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为基础进行编制的;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狭窄、维修内容零星分散、连续作业差、材料运输困难、需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三、关于材料
1.本册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2.混凝土、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3.本册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费61.69元,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费32.30元,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4.本册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
本册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5.本册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四、本册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五、本册定额各项目均包括了搭拆3.6m以内的简易脚手架,超过上述高度需要支搭脚手架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结构工程》相应定额。如有发生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项目时,按《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结构工程》相应说明执行。
六、建筑垃圾外运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结构工程》相应定额。
七、费用计算
(一)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费以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为计费基础,按下述规定计算:
1.总价措施项目费
总价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2%和临时设施费费率1%)、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0.5%、二次搬运费费率1%,总费率4.5%。
总价措施项目费中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的占比为25%。
2.企业管理费、利润
企业管理费费率12%计取、利润率10%计取。
注:企业管理费在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和水利基金两项内容。
3.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费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的1.5%计取检验试验费,结算时按施工企业缴费凭证据实调整。
建设单位根据内建质〔2021〕110号文件,单独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不得计取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费。
(二)税金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税金的计税方法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八、其他说明
1.本册定额中涉及的“拆换”项目是指拆除后更换新构件的所有费用。
2.本册定额未包含保护原有建筑物的费用。
3.本册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九、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