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册定额概况及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拆除工程、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系统调试、辅助工程(剔槽打洞、管沟挖填土、支架制作安装等)等内容,适用在一切竣工交付使用的工业或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消防工程项目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更换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的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零修(碎修)工程以及临时性工程。
二、本册定额的主要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5.《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
6.《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9.《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
10.《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1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14.《全国通用给排水标准图集》99S203、04S202、13S201、04S206;
15.《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16.《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GYD
604);
17.《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2-31-2015第九册“消防工程”;
1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1~LD/T74.4-2008);
19.《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
20.《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
21.《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GB/T
50851—2013);
22.各省和直辖市现行的修缮定额和相关专业定额。
三、本册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及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并考虑到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室内不易全部腾空、场地狭小、连续作业差、要保护原有建筑物及其周边景观环境等对施工作业带来不利因素的影响。除本册定额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具体施工条件的差异而降低定额水平。
四、本册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的工作内容:
1.搬运、开箱检查、清点、杂物回收、安装就位、现场清理;
2.校线、接线压接端头、编码;
3.测试、清洗、记录整理;
4.本体调试。
五、本册定额不包括的内容:
1.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备、应急照明器具、各种仪表的安装及带电讯号的阀门、压力开关、驱动装置及泄漏报警开关的接线、校线、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均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第六册电气工程》相应项目。
2.水灭火系统:各种消防泵、稳压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阀门、法兰安装,套管的制作、安装等,室外消防水管道安装,水箱制作、安装,不锈钢管和管件、铜管和管件、泵房管道安装,其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等均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给排水、采暖工程》相应项目。
3.泡沫灭火系统设备支架制作、安装等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给排水、采暖工程》相应项目。
4.管道除锈、刷油及绝热工程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给排水、采暖工程》相应项目。
六、本册定额有关说明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2.操作高度增加费:本册定额操作高度,均按3.6m以下编制;安装高度超过3.6m时,超高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超高系数计算。
操作高度增加费用表
操作高度(m以内) |
≤10 |
≤30 |
系数 |
1.10 |
1.20 |
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用表
建筑物檐高(m) |
≤40 |
≤60 |
≤80 |
≤100 |
≤120 |
≤140 |
≤160 |
≤180 |
≤200 |
建筑层数(层) |
≤12 |
≤18 |
≤24 |
≤30 |
≤36 |
≤42 |
≤48 |
≤54 |
≤60 |
按人工费的(%) |
2 |
5 |
9 |
14 |
20 |
26 |
32 |
38 |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