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时间:2022.12.20 00:00 来源:本站整理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加固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木结构工程、金属构件工程、屋面工程、其他工程和措施工程共八章。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费用标准,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加固工程,加固工程指因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建筑结构损坏的修复,也适用于房屋建筑结构的改造、加固工程以及老旧小区、危房改造等加固工程。
四、消耗量标准:
本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为基础,结合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机械装备程度进行编制的,考虑了加固工程施工现场狭窄、零星分散、运输困难、需保护原有建筑物对施工造成影响等因素。因此,除定额允许调整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
五、项目的借用:
本定额未编制的项目,按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项目执行。
六、定额各项目均包括搭拆3.6m以内的简易脚手架,超过上述高度需要支搭脚手架时,执行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
七、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是以“综合人工费”形式表示,不体现人工单价和人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按每天8小时工作制计算。
注:本定额“人工费”在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基础上,增加了养老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四项内容。
八、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4.本定额按预拌混凝土编制,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费增加109.43元/m3;
(2)水增加0.038m3/m3;
(3)混凝土搅拌机(500L)增加0.03台班/m3。
5.本定额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费61.69元、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砌筑以外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费61.69元,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费32.3元,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
2.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本定额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全部主要施工过程和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内,不得另行计算。
十一、本定额已考虑加固高度≤3.6m时的垂直运输。加固高度>3.6m时,垂直运输费按照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的7.6%(其中人工费占80%)计取。
十二、本定额是以六层以内和建筑物高度在20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0m时按照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的2.85%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十三、费用计算:
(一)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费以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为计费基础,按下述规定计算:
1.总价措施项目费
总价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2%和临时设施费1%)、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0.5%、二次搬运费费率1%,总费率4.5%。
总价措施项目费中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占比为25%。
2.企业管理费、利润
企业管理费费率按15%计取,利润率按12%计取。
注:企业管理费在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和水利建设基金两项内容。
3.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费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人工费(不含机上人工费)的1.5%计取检验试验费,结算时按施工企业缴费凭证据实调整。
建设单位根据内建质〔2021〕110号文件单独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不得计取材料及产品检验试验费。
(二)税金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9%。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税金的计税方法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十四、其他说明:
1.本定额中涉及的“拆换”项目是指拆除后更换新构件的所有费用。
2.本定额未包含保护原有建筑物的费用。
3.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4.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
5.本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五、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十六、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