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包括:建筑物垂直运输、构筑物垂直运输、轻钢结构建筑物垂直运输,共3节63个子目。
二、建筑物垂直运输:
1.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E1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
2.本章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设和轨道铺拆等的费用,发生时执行《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版)第十二册《冶金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3.建筑物按结构类型、檐高、建筑面积以直接费用的形式进行计算。
4.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费。
5.单独地下工程,按建筑物檐高20m以下定额子目计算建筑物垂直运输费用。
6.轻钢结构建筑物中有高度大于3.6m的砌体、钢筋混凝土板、抹灰及门窗安装等内容时,其垂直运输机械按各自工程量,分别套用钢结构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的相应子目。
7.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屋架的单层厂房按预制排架子目计算。
三、构筑物垂直运输:
1.构筑物的高度,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2.对于构筑物分别以构筑物名称、高度、所使用的材料以座或立方米(m3)计算。构筑物以砌体或混凝土体积计算时,应区分主次工程量,次要工程量并入主要工程量中,以主要工程量进行计算。
3.未列项目的构筑物垂直运输费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执行相应子目。
4.自设计室外自然标高至槽底的深度超过3.6m,按规定又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垂直运输费,按其他构筑物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四、混凝土使用泵送,其定额乘以系数0.7,混凝土泵送费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建筑物混凝土,部分采用泵送时,按泵送混凝土数量占现浇混凝土总量的百分比乘以系数0.3,再乘以按项目计算的整个工程的垂直运输费进行扣减。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费,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及高度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m2)计算。建筑面积按本册建筑工程规定计算。
二、对于有梁无板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特殊建筑物的垂直运输费,按其柱框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梁的层数与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工程量;层高间距小于2.2m的部分不计算工程量。
三、构筑物烟囱、水塔、筒仓垂直运输费以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再按每增高lm定额子目计算,其高度不足1m时,亦按1m计算。
四、贮仓及漏斗、其他构筑物,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m3)计算。
五、建筑物檐高是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为计算起点,按以下规定计算:
1.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下皮标高。
2.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3.坡屋顶或其他曲面屋顶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檐高计算。
5.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