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节定额包括沥青路面清除,沥青混凝土路面抛丸、铣刨,沥青碎石混合料拌和,沥青混凝土混合料拌和,沥青玛蹄脂混合料拌和,超薄磨耗层混合料拌和,沥青混合料运输,沥青混合料铺筑,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安装、拆除,透层、黏层、封层,沥青路面微表处置面,沥青路面雾封层,沥青路面(厂拌)热再生拌和,沥青混凝土路面复拌就地热再生,地聚合物注浆加固路面结构层等项目。
2.沥青碎石混合料、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碎石玛蹄脂混合料、厂拌热再生定额中均已包括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作业时的损耗因素,路面实体按路面设计面积乘以压实厚度计算。
3.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的纤维稳定剂是按混合料质量的0.3%进行编制,若设计剂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用量调整定额中的纤维稳定剂的消耗量。
4.本章定额中的各类沥青混合料中材料(石油沥青、石灰岩碎石等)是按常规材料进行编制的,若设计采用的材料(如改性沥青、玄武岩碎石)与本定额不一致时,可抽换调整。
5.沥青路面定额中均未考虑为保证石料与沥青的黏附性而采用的抗剥离措施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石料的性质,按设计提出的抗剥离措施,计算其费用。
6.沥青混合料路面拌和及摊铺是按路面整段加铺工程编制的,若用于局部调坡工程或桥头跳车工程的话,拌和及摊铺定额中人工、机械应乘以1.35的系数。
7.沥青路面相关定额系按一定的油石比进行编制的。当设计采用的油石比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油石比调整定额中的沥青用量。换算公式如下:
Si=Sd×Li/Ld
式中:Si—按设计油石比换算后的沥青数量;
Sd—定额中的沥青数量;
Li—设计采用的油石比;
Ld—定额中标明的油石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