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公路养护工程涉及的定额工作内容应符合JTG 5220、JTGH 10、JTGH 30、JTG/T
3811规定。
5.2
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容包括:
a)附录A路基工程(见附录A);
b)附录B路面工程(见附录B);
c)附录C桥涵工程(见附录C);
d)附录D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见附录D);
e)附录E绿化工程(见附录E);
f)附录F日常养护(见附录F);
g)附录G定额基价新增材料单位质量、单价表(见附录G)。
5.3
定额中的工程内容,均包括定额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内除说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准备与结束、场内操作范围内的水平与垂直运输、材料工地小搬运、辅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机械小修、场地清理、施工现场转移等工程内容。
5.4
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系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和标准规格料计算的。定额内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准许另行增加;材料的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5.5
定额中周转性的材料、模板、支撑、脚手架、脚手板和挡土板等的数量,已考虑了材料的正常周转次数并计入定额内。因养护施工的特殊性不能按正常周转次数计算的材料摊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换算并按规定计算回收。
5.6
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除定额中规定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准许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变更定额。
5.7
定额中列有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和用量,其材料用量已按JTG/T
3832规定列入定额,不准许重算。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a)设计采用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或水泥强度等级与定额所列强度等级不同时,可按配合比表进行换算。
b)实际施工配合比材料用量与定额配合比表用量不同时,除配合比表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准许调整。
c)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表的水泥用量,已综合考虑了采用不同品种水泥的因素,实际施工中不论采用何种水泥,均不准许调整定额用量。
d)定额中各类混凝土均未考虑外掺剂的费用。当设计需要添加外掺剂时,可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外掺剂的费用,并按实际调整定额中的水泥用量。
e)定额中各类混凝土均按施工现场拌和进行编制。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可将相关定额中的混凝土材料的消耗量及拌和设备的消耗量扣除,并按定额中所列的混凝土消耗量增加商品混凝土的消耗;分散拌和混凝土的定额项目套用混凝土集中拌和定额时,每10m3的人工减少2个工日,搅拌机台班消耗量全部扣除。
5.8
水泥混凝土、钢筋、模板工程的一般规定列在本文件附录C说明中,同样适用于附录A~附录F规定。
5.9
定额中各项目的施工机械种类、规格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组织确定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机械的种类、规格与定额规定的不同时,不准许换算。
5.10
定额中的施工机械的台班消耗,已考虑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转和必要的备用量等因素。编制预算的台班单价,应按DB63/T2014规定执行。
5.11
定额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别列入“其他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
5.12
定额中未包括路面材料计算基础数据、基本定额、材料的周转及摊销等资料,使用时应执行JTG/T 3832规定。
5.13
定额中未编列的项目,采用JTG/T 3832或其他专业定额,费用计算应执行本文件的规定;还缺少的项目,可按JTG/T
3811和相关行业规定编制补充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