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内容范围
本章定额包括蓄电池支架,蓄电池,UPS,整流电源,设备及路灯照明,低压电器设备和铁构件等拆除。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蓄电池支架拆除以“m”为计量单位。
2.铅酸蓄电池拆除以“只”为计量单位。
3.碱性蓄电池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4.蓄电池在线监测仪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5.铁构件拆除以“t”为计量单位。
三、其他有关说明
1.本章定额中铁构件拆除按破坏性拆除考虑,当发生保护性拆除时,定额乘以系数1.45。